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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杭州前副市长许三多近终点

2011年06月27日 00:38 来源:《新世纪》周刊

  财新《新世纪》记者 王和岩

  许迈永是近年来涉案金额最高、惟一被判极刑的高级官员。法院认定其有坦白和退赃情节,但不足以从宽处罚

  无人知道许迈永此刻内心的绝望和挣扎。这位曾经位高权重的浙江省杭州市前副市长,正经历着52年的生命历程中最严峻的时刻。

  6月2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做出二审裁定,维持许迈永案一审死刑判决。三天之前的6月18日,浙江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从上午9点持续到下午3点,中间曾休庭一小时。

  许迈永为浙江杭州萧山人,仕途起于1984年萧山县城厢镇副镇长任上,1993年升为萧山市委常委、副市长;2002年6月起任杭州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2008年4月升至杭州市副市长。案发前,许迈永分管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等领域。

  2009年4月中旬,许迈永被“双规”。因其长期分管城建、房地产等“油水”丰厚的部门,许迈永东窗事发后,浙江房地产界人心惶惶。当年12月22日,许迈永案移送浙江省检察院。其妻也因涉案身陷囹圄。

  2011年3月16日到18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许迈永案。三天后,许迈永之妻戚继秋也出现在宁波中级法院的法庭上,她被控涉嫌犯有受贿、洗钱罪。(参见本刊2011年第13期“许迈永夫妇受审”)

  三宗罪

  检方指控,许迈永犯有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三宗罪。

  受贿罪发生在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其任职萧山市、西湖区和杭州市期间。法院认定,他为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浙江开氏集团有限公司等14个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6亿余元,其中1700万元未遂。

  贪污罪的指控,源自许迈永任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曾侵吞国有财产共计人民币5300万余元。滥用职权则指他在2001年任“杭州香港公司”总经理及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时期,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

  一审庭审中,许迈永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部分指控提出异议,并称许迈永在有关部门不掌握情况下,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有自首情节,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应予以从轻处理。

  5月11日,宁波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对未遂的1700万元未认定为受贿,其他各项指控及罪名均被认定,判处其死刑。法院称,许迈永虽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俱已追缴,但考虑到其行为的恶劣影响,且在庭审中推翻原有罪供述,拒不认罪,故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受贿录

  许迈永25年的宦海生涯中,被查出受贿历史长达14年。173页的一审判决,详细记载了每一笔贿赂犯罪。

  14名行贿个人或单位中,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坤和集团)董事长李宝库,以6200万余元的贿赂额高居榜首。其中包括842万美元和五套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该集团开发的“山水人家二期清水湾”房产。以此为对价,换来的是坤和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取得西湖科技产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建“和家园”项目配套措施、代理集镇改造等事项上的巨额利益。

  判决书显示,2002年8月,浙江科技学院老校区102亩土地使用权被用于开发西湖科技产业园项目。时任西湖区区长的许迈永,向李宝库推荐开发该项目,并许诺将省属高校享受的1亿元巨额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奖励给开发公司。之后,已升任中共西湖区区委书记的许迈永从中提供帮助,对科技园产业中标公司设置了限制性条款,使没有竞争对手的李宝库顺利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判决认定的许迈永平的第一笔贿赂,来自其远房亲戚许飞跃。1993年,34岁的许迈永出任中共萧山市委常委、副市长。1995年二三月间,萧山市商业局下属企业萧山酿造厂搬迁,很多企业都想得到该地块的开发权,竞争激烈。原萧山市湘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许飞跃(后任浙江海陆控股集团董事长)找到许迈永,许向时任萧山市商业局正副局长打招呼,并请局长邵家伟吃饭。在许迈永的关照下,没几天,萧山市商业局就决定将该地块交给许飞跃开发。

  许飞跃拿到地后并没有自己开发,很快倒手赚了300万元。当年5月,许飞跃送给许迈永150万元。从1995年3月至2009年初,许飞跃在杭州多个地产项目和参股杭州联合银行等事项上,向许迈永及其妻行贿款物等共计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

  在和许飞跃的利益勾兑中,许迈永夫妻多次向其以暗示、明言的方式索贿。2005年上半年,许迈永向许飞跃诉说在英国留学的儿子许磊花费较高,许飞跃当场表示支持其100万元。两年后的7月,许迈永之妻戚继秋打电话将许飞跃叫到她在中田大厦的办公室,其时,戚继秋正在和一名做古董的男子观赏一块唐宋时期的金锭。许飞跃投其所好,花110万元买下后送给戚继秋。

  此外,法院查明向许迈永行贿的14名个人或单位,绝大多数来自浙江著名房地产企业,贿赂额从数千万元到几万元不等。

  死刑辩

  财新《新世纪》获悉,许迈永一审的两名辩护人,分别是来自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刘立木律师和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阮方民律师。一审庭审中,两名辩护律师和许迈永均对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事项存有异议。同时,对于贪污及滥用职权部分,辩方也认为,控方依据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许迈永在自我辩护中,对某些侦查期间所作的部分有罪供述做了辩解。

  在6月18日二审开庭中,许迈永和他的辩护人重申了一审期间的自辩和辩护观点,同时还针对量刑表示了质疑。

  许迈永是近年来涉案金额最高、惟一被判极刑的高级官员。之前,原中石化董事长陈同海,涉案1.97亿元,终获死缓。

  二审中许迈永的辩护人刘立木在法庭上强调称,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绝大多数为许迈永主动坦白交代,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依照坦白从宽的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原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辩方还专门罗列了一组数字。据新华社2009年末报道,近十年来被查出的副省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除8人被执行死刑,其他均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而2009年以来“落马”的18名副部级高官中,无一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同时,辩方还披露了一份中共浙江省纪委第二案件检查室提供的“关于许迈永接受组织审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这份撰写于2010年4月13日的说明称,许迈永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除较快交待组织上已掌握的开氏集团董事长项兴良送给其人民币450万元的问题,还陆续交待了收受坤和集团董事长李宝库、项兴良等九人所送钱款折合人民币1.3亿余元和贪污国有资产6000万余元、侵吞贪污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的问题,并配合组织积极退赃。

  该说明特别提道,“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许迈永还能积极提供其他人违法违纪线索。”

  刘立木认为,该证据足以证明许迈永具有自首等法定和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她同时表示,一审判决将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曲解为认罪态度不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三天后的6月2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下达的终审裁定,没有采纳许迈永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至此,许迈永未来命运如何,还待业已启动的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最后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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