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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单位露台遭前男友杀害

2011年06月30日 13:34 来源:上海商报

  家属状告劳动仲裁部门要求算“工伤”

  商报记者 周敏

  受不了分手之痛,志伟来到前女友小小所在的公司,在公司平台将对方掐死,随后跳楼自杀。伤心的女方家属认为这是在工作时间,又是在公司的露台发生的惨剧,应该属于工伤。

  不过,劳动仲裁部门并不这样认为,家属不服遂将劳动仲裁部门告上法院,打起了一场罕见的行政官司。最终,市二中院维持一审原判,女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

  分手次日被男友掐死

  去年4月,志伟和小小因感情不合分手,几次折腾又和好了。但不到1个月,女友小小再次提出分手,这一次男友志伟冷静地接受了。

  小小是一家网络公司英文客服翻译,上班时间是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当天,和志伟谈完分手后,小小便回公司上班。次日早晨5点多,在接到志伟的电话后,小小打开上锁的公司大门,径直走上了4楼露台与对方碰面。见面后,志伟上前狠狠地掐住了小小的脖子,直到对方失去了呼吸,自己再跳楼自杀。早晨6点多,大楼的工作人员发现了两人的尸体。

  女儿死了,小小的母亲和她的哥哥心痛之余仍有不甘,恳请小小所在的公司申请认定工伤。

  女子家属请求认定工伤

  同年5月18日,劳动仲裁部门随即对她的工伤认定展开调查。劳动仲裁部门查明,小小于2010年5月6日在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场所,在工作场所外非工作因素导致死亡,认定小小不属于工伤,也不属于视同工伤。

  带着悲伤与沉痛,女方家属将劳动仲裁部门告上了法院,打起了行政官司。庭审中,家属坚持认为“劳动仲裁部门法律适用不当,小小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时候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家属向法庭强调:“事发当晚小小是当班组长,负责晚上的安全管理工作。因此,小小开门查看的行为不是处理个人私事,而是履行其组长职责。”

  家属认为,小小被害的地点为公司楼梯拐弯处的4楼平台入口处,属于在工作场所被害,为此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认定小小的死亡属于工伤。

  法院:被害点非工作场所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小小是在工作时间,但不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死亡。小小在没有任何工作要求、公司也未遭受任何危害的情况下,自己开门走出了公司,来到公司外的4楼露台入口处,遭受前男友伤害致死,“这一行为属于小小自己的行为”。

  普陀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工作场所为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及其合理延伸范围,而判断工作场所延伸范围的主要标准为该区域是否与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存在直接关联。根据庭审调查,网络公司的办公区域为3楼,而小小的被害地点为通向4楼楼顶平台的楼道入口处,该区域既非通向公司所必须经过的区域,与公司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及小小所从事的工作无直接关联,因此劳动仲裁部门认定该被害地点非工作场所并无不妥。

  至于小小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争议,法院认为,小小虽然在工作时间内遭受了暴力伤害,但难以认定小小死亡系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所致。市二中院维持原判,认定小小的死亡不属于工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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