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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月起施行

2011年07月01日 17:5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日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二审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重新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第一级税率为3%。

  原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元的 3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0元的 5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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