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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的价值观之争

2011年07月04日 01:38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中国近30年法制建设所引发的变革,形成了一个正式制度与日常实践分离的二元结构。

  “职业化”的正式法律制度与“大众化”的日常司法实践之间的断裂与冲突,

  一直是法律改革的一条主线

  □ 刘思达 | 文

  自

  2008年以来,随着中国宏观司法政策的转变,“倒退论”在法律界逐渐盛行。不少国内专家学者都公开表示,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进程出现了大倒退,一些专门研究中国法的国外学者,也认为中国法律制度正在经历一次明显违背法治理念的转向,其重要标志就是“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等口号的提出,以及“大调解”等实践在全国各地审判工作中的普遍推行。然而,这种“倒退论”虽然在法律界和公共舆论中得到了许多支持和关注,却未免忽略了现实世界的复杂性。法律变革并不是是一个由“人治”到“法治”的线性变化过程,既不会高歌猛进,也不会一溃千里。

   事实上,如果考察一下1949年以来的中国法制史,就会发现,这样一种线性变化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从来就没有发生过。共和国的前30年间,在法律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一直是一种“大众化”的价值观,2008年以来的司法政策转变,所提倡的也正是这种价值观。而自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间,一种“职业化”的价值观在“法制建设”的口号下开始兴起,于是“职业化”与“大众化”两种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就成了近30年法律改革的一条主线。

   这并不是一个由此及彼的线性变化过程,而是舶来的正式法律制度与本土的人民司法传统之间的持续博弈。

  人民司法的“大众化”价值观

   “大众化”价值观缘于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即主张司法的群众路线,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认真听取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批评,用马锡五本人的话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1949年以后,这一群众路线与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相结合,构成了至今影响深远的人民司法传统。

   人民司法的关键词在于“人民”,这是一个刚柔相济的概念。其刚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中,“人民”与“敌人”针锋相对,代表着国家权力与社会正义,无论是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都承载着打击犯罪、严惩犯罪分子的重担。而在民事案件中,“人民”则显得柔性十足,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是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而不是确立和执行正式法律规则,法官处理案件的法宝是温情的调解,而不是冷冰冰的判决。

   “人民/敌人”的两分法,是“大众化”价值观背后的意识形态基础。至于如何划分人民和敌人,则并不取决于群众,而是取决于执政者,如果一个人被执政者认为属于“人民”,那么一切都是“人民内部矛盾”,都可以通过调解和协商来解决;如果他被认为属于“敌人”,则会失去一切法律权利,还要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正是在这一阶级斗争两分法的思想指导下,中国的刑事审判至今都重实体、轻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十分欠缺,而民事审判则重调解、轻判决,甚至把调解当做法院工作的硬指标,导致“以判压调”现象大量出现。

  舶来的“职业化”价值观

   与此相对,自20世纪70年代末兴起的“职业化”价值观则大体上是舶来的。这是一种基于技术化法律知识和符号化法律制度的价值观。由于中国法律制度的根基在“文革”中已经完全毁灭,民国时期的法律实践经验也因为政治原因而无法得到传承,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的立法、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就都采用了一种“复制加解读”的方式,也就是先把国外的法律条文和制度经验直接复制过来,然后再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加以解读。

   在这样一次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法律移植进行了20多年之后,中国法律的外观几乎已经全盘西化了。司法独立、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等理念和原则在法律界逐渐深入人心。2002年开始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的统一司法考试更是大大拉近了这三个法律职业之间的距离,甚至有学者激情澎湃地撰写《法律共同体宣言》,认为这个共同体将具有“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认同”,成为一个注重形式理性、强调法律自主性并且“为权利而斗争”的职业。

   然而,法律移植对于中国司法实践的穿透性却十分有限,更多成为一种象征法制进步的合法性符号。直到今天,“职业化”价值观影响下的正式法律制度还只不过是中国司法实践的一层皮而已,“大众化”价值观和人民司法传统的烙印依然深入骨髓。即使是那些科班出身的法官和检察官,虽然头脑里装满了法学教育所灌输的法治理念,但由于各种结构性制约,其行为却往往只能遵循人民司法的逻辑。相对而言,处于国家体制外的律师和学者的理念和行为比较统一,但他们对于司法实践的影响力却无法和体制内的法律人相比。

   因此,近30年法制建设所引发的变革,并不是前进或者倒退那样简单,而是形成了一个正式制度与日常实践分离的二元结构。“职业化”的正式法律制度与“大众化”的日常司法实践之间的断裂与冲突,一直是法律改革的一条主线。2008年以来的转变,只不过是“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政策摇摆而已。

  应如何对待价值观之争

   以近两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李庄案为例,重庆方面以律师伪证罪为名,逮捕并起诉了担任当地“打黑”案件诉讼代理人的北京律师李庄。从李庄被羁押的那一刻起,他就像他所代理的犯罪嫌疑人一样,被根深蒂固的“大众化”价值观归入了“敌人”一边,因此才会出现种种令人匪夷所思的对其进行舆论批评、道德谴责乃至司法报复之举。但是,当这些把李庄描绘成一个违法乱纪、道德败坏、人人喊打的“敌人”的司法策略被推向极致之后,反而引发了整个法律界的极大关注和愤慨。尤其是在李庄“漏罪”案中,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法学家、法制记者以及体制内的法律人同心协力,最终守住了“职业化”价值观的底线,让重庆司法机关最终作出了撤诉的决定,也让民众开始意识到程序正义和刑事辩护的重要性。

   李庄案的发生,标志着中国法律改革的价值观之争已经进入了白热化阶段。在当前的司法政策导向之下,简单地以“倒退论”来批评“大众化”价值观和人民司法传统,或许并不会对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产生什么积极作用,反而会使“职业化”价值观浮在表面上,难以真正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生根发芽。因此,在“认真对待权利”的同时,也需要认真对待人民司法传统,防止“大众化”导向“政治化”,防止“司法为民”导向“司法为政”,进而成为执政者违法的工具。

   中国法治的未来走向,不但在理念上要处理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在制度上也要关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之间的张力,以期在实践中获得真正最有利于人民也最有利于法律公信力和权威的效果。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别研究员,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社会学系、法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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