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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高温津贴调整为200元/月

2011年07月05日 11:16 来源:上海商报

  一改“按天发放”模式 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

  商报记者 刘思思

  商报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高温季节津贴标准调整为200元/月,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本市高温季节津贴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将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

  通知明确,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本市于2007年7月曾制订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即: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10元。

  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以及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大多为工资水平较低的一线职工等实际情况,为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今年进一步提高了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并从有利于企业操作的角度出发,将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

  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市总工会指出,在执行的过程中,部分企业企图将高温季节津贴计入最低工资,实际上等于“暗扣”了劳动者法定的最低工资收入,应当予以制止。

  “过去的规定是2007年制定的,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如今是1280元。”在某快递公司做快递员的赵先生向商报记者表示,每天10元的标准确实有点低,“何况现在物价涨了这么多,我们经常在外跑,10块钱只够买三瓶饮料,确实应该调整高温费了。”

  “以前要求33℃以上才发高温津贴,算高温费还要从气象局拉单子,看当天温度是否超过。”在某建筑工地工作的徐先生向商报记者表示,这样计算太费事,不如按月发放。“上海一般从6月开始热起,一直能热到9月,现在统一按月发放,我们觉得很人性化。”

  商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浙江、江苏等地采用的是“按月发放”模式,用人单位必须每月(6月至8月)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高温津贴。而上海、重庆、河南等地则多采用的是“按天发放”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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