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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高官任独董应当严禁

2011年07月07日 05:03 来源:深圳商报

  据媒体报道,在中国内地市值排前50名的上市公司中,有34位政府退休高官任独立董事。例如中国石油独董刘鸿儒曾为中国证监会主席,独董崔俊慧为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人寿独董马永伟为中国保监会原主席;浦发银行的独立董事之一为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刘廷焕。(《新华网》7月6日消息)漫画:朱慧卿

  如今,高官退休后到企业兼职任“独立董事”似乎成了一件时髦的事。比如,此前深陷“污染门”的紫金矿业,就有来自北京和省里的前领导干部。《投资者报》2010年做过一项调查,全部A股上市公司中聘请的前官员总数达到1599人,其中有467人目前在上市公司的职务是独立董事。这种现象不能不让担忧!

  何谓独立董事?通俗来讲,即不在公司任职、不参与具体事务、没有公司股票,却能为公司出谋划策的人。显然,企业聘请退休高官担任独立董事,大部分并不看重其“工作能力”,高薪聘来挂个闲职,其背后的用意和目的只能意会,不能言传。一方面,很多企业不在意独立董事会“作出独立判断”,而在意退休高官长期仕途累积的丰富人脉、关系“资源”,企业利用退休高官在官场的影响,为公司办那些合法或不合法的事情。另一方面,企业聘请退休高官担任独立董事,未尝没有对退休高官表达感谢之意,感谢退休高官在位时对企业的“关怀”和“照顾”。在这里,“独立董事”的职位及其背后的丰厚薪酬,成了送给高官的回报。而作为官员来讲,无需参与经营,自然轻松很多,并且公司愿意支付优厚薪酬,“合理合法”,拿得心安理得。但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且很容易导致“期权腐败”。

  官员退休后想“发挥余热”无可厚非,但如何“发挥余热”却大有讲究。这种到大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方式,显然游走在法律与纪律的灰色地带,对他们监督存在盲区,容易产生各种经济问题。不论从现代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角度来看,官员退休后到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做法都是不妥的。“两高”在2007年的一个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现实中,很难判断某些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是否“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因此,对官员退休后的职业行为,法律有必要做进一步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刹住高官退休后到企业兼职的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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