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8日 03:35 来源:北京晨报
事发一个月才通报,为何只“对上级负责”,没“对公众负责”?
一起重大事故发生一个月之后才向公众通报,无论有什么样的理由,都说不过去。从7月5日起,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相继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初步调查情况,但并未消解公众的质疑。那一个月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公众一直被蒙在鼓里?应该怎样看待瞒报问题?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与中海油多位高层面对面,对溢油事故继续追问。
究竟是不是瞒报?
记者:中海油究竟是不是在瞒报?
吕波(中海油总公司副总经理):在这一事件中,中海油主观上从未想要隐瞒真相。负责油田生产作业管理的作业者康菲公司6月4日发现溢油,当天就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进行了报告,同时开始采取措施进行堵漏和清理。瞒报对我们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为何没及时公布?
记者:那为什么没有及时对社会公布?
吕波:事故发生后,因溢油情况非常复杂,当时我们全力配合康菲,把精力主要放在怎样处置、堵漏、查清原因上。康菲公司和我们都准备在堵住溢油点、基本查明事故原因后一并向社会公布。
上市公司有披露义务?
记者:中海油是上市公司,是否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蒋永智(中海油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中海油是在香港、美国上市的。关于在资本市场上的披露义务,按照上市地联交所的规定,只有当问题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达到严重性标准时,才要披露。作为非作业者,根据我们被告知的信息来判断,这一事件对上市公司影响还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我们现在受到的关注和质疑来自公众,公众都希望尽早了解情况,对此,我们表示理解。但对于资本市场,如果公司尚未全面了解事实就予以披露,很可能要承担误导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20万元处罚太轻了?
记者:840平方公里的海水一夜之间变成劣四类水质,公众都在质疑,最高20万元的处罚确实太轻了。
吕波:20万元只是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跟索赔不是一回事。
据新华社
■记者观察
谁对公众负责?
在与中海油诸位负责人对话的过程中,自始至终,他们都不认为中海油有“瞒报”的问题,因为他们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按照相关法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了此事。
谁都“没有瞒报”,为什么公众就被不明不白地瞒了一个月呢?
我们听到的都是“对上级负责”,“对股东负责”,就是没有听到“对公众负责”。
这样一次重大事故,无论从环保、经济还是安全生产来讲,都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广大公众当然有知情权、监督权。企业没有及时向社会通报,是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向社会通报,是行政方式的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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