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1日 09:04 来源:《中国经济和信息化》杂志
美国
美国
完全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来进行回收利用。废旧汽车作为残值较高的废弃物,目前全美共有12000多家报废汽车拆解企业。2009年美国废旧物资回收再制造产业规模突破2000亿美元,汽车行业占了三分之一,这些数据都说明美国的市场化机制是比较成功的。
美国虽然还没有一部国家级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法规,但美国环境保护以及产品连带责任的法规相当完备,严格限制了报废汽车废料的填埋。美国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供应商、零售商和其他参与公众都被要求对汽车产品所造成的损失负相应法律责任。
日本
2002年颁布了《汽车再利用法》,为日本报废汽车的再循环利用提供了法律保证。日本汽车消费者需要交纳回收利用费,包括汽车破碎残渣、安全气囊费、氟利昂处理费、资金管理费和信息管理费。消费者需在购买时或者在年检时交纳上述费用,不交费不能通过年检。汽车生产企业会有专门的部门承担汽车粉碎残渣、气囊、氟利昂等三类指定零部件的回收、利用及合理处理的工作。汽车回收再利用促进中心受国家委托征收回收再利用费,并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运用,直到报废汽车得以回收利用为止。
德国
1996年通过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法》规定,无法通过检查的车辆或维修费用超过车辆自身价值的车辆必须进行报废处理。
2002年《废旧车辆处理法规》生效,除明确规定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适用范围外,还对车主的委托义务、汽车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回收义务、拆解厂的资质认证和回收利用率等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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