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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北玻侵权案始末

2011年07月24日 23:52 来源:投资者报

  《投资者报》分析员 施路 记者 赖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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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7-25

  一场历时近七年的跨境侵权官司,因被诉侵权方IPO而昭示天下。

  以生产玻璃深加工设备为主的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北玻”),2004年10月起被芬兰Tamglass公司起诉专利侵权,且分别被英国和加拿大法院做出判决。

  《投资者报》7月11月的报道《洛阳北玻:两次涉嫌欺诈 隐瞒亿元索赔》,根据洛阳北玻两次IPO申请材料对相关案情做出报道。7月12日,洛阳北玻发布声明称“产品不侵权,所谓亿元索赔不具法律效力”。

  真相到底是什么?本报记者随后多方求证,力图还原侵权案件始末。在遍访格拉司通公司、洛阳北玻、保荐人第一创业证券、发行人律师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以及第三方律师之后,一幅激烈争夺中国市场的商战画卷逐渐打开,而双方深度角力背后对法律认识的偏差令人深思。

  专利是否侵权?

  2011年6月,芬兰Tamglass公司的母公司格拉司通集团在德国提起新的侵权诉讼,若此次洛阳北玻再败诉,将会在失去英国和北美市场后,又失去欧盟市场。

  格拉司通是一个拥有50年历史的品牌,是钢化玻璃设备的行业领先者,其亚太区总经理张承东告诉《投资者报》,国内钢化玻璃龙头企业南玻、耀华皮尔金顿都是公司的重要客户,其80%的相关设备都是格拉司通提供的。格拉司通亚太区公司代理集团在中国的诉讼。

  洛阳北玻与格拉司通的相关诉讼集中在玻璃弯曲钢化机器和方法的发明专利技术上。

  “我们尝试过与洛阳北玻董事长高学明直接进行沟通,也通过行业协会联系过对方,但是双方在侵权事实的认定上没有共识,因此沟通也没有结果”。格拉司通亚太区总裁Heikki Halonen告诉《投资者报》。

  然而,无论是洛阳北玻还是其保荐人第一创业证券,均坚称其未侵权。洛阳北玻保荐人代表陈作为说:“技术到底是否侵权,得由专家说了算,这个被认为侵权的专利技术早已过时,是20多年前的技术了,也不是公司的核心技术,相当于当时公司的第二代产品,现在公司产品已发展到第八代和第九代,当时的技术早已经不用了。”

  第一创业证券总裁办罗再宏也对《投资者报》表示,这个专利纠纷就如同两个人之间互相欠了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索赔,提出一些要求,但这个要求完全是自己认定的,没有经过合格司法程序,也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洛阳北玻7月12日曾发布一份公开声明,强调指出:竞争对手之所以选择在国外起诉发行人,这是竞争对手利用专利保护伞设置技术壁垒,来遏制发行人在国外市场发展壮大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而且经专业权威机构认定,发行人涉案设备所使用的技术与原告在英国、 加拿大申请的专利技术有本质性的区别,不存在侵权行为。

  张成东对上述说法并不认同,甚至表示了愤慨,他说:“洛阳北玻在2010年的招股书中没有否认侵权,而且还提示了风险,2011年就直接说我们是不正当竞争了。如果没有侵权,为什么还要计提800万的风险准备金?”

  Heikki Halonen说:“2006年在英国的侵权案宣判时,洛阳北玻董事长高学明曾亲自到庭。但是洛阳北玻此后并未就赔偿细节与格拉司通协商,因此公司当时也没有立即提出索赔金额。”

  2010年5月格拉司通正式致函洛阳北玻,索赔1004.4万英镑。 Heikki Halonen说洛阳北玻当时已经确认收到信函,双方律师就该案进行了交涉。洛阳北玻第二次提交的招股书中并没有关于这项约1.04亿元人民币的索赔描述,而是只计提了800万元预计负债。

  亿元索赔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依据2006年2月15日英国高等法院做出的判决,洛阳北玻需确定赔偿数额。然而,因为法律效力问题,洛阳北玻高达亿元的索赔是否会被执行,保荐人第一创业证券和格拉斯公司的看法存在争议。

  保荐人认为,中国与英国、加拿大没有签署司法协助协议,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只有国家层面签订了此类条约,才能使判决跨境生效。“毕竟任何一项专利技术都是在一个国家内有用”,陈作为由此判定,“这是一场毫无意义的诉讼。虽然格拉司通在英国和加拿大都拿到了判决书,但拿到中国国内并不被承认,也不具法律效力”。

  他进一步表示,要想使这个判决在国内生效,对方应该向国内申请,走正规的司法程序,“但我们至今没有接到国内法院承认的相关判决,现在这事也没下文了。”

  陈作为分析出现这个结果可能存在的两种情况:“要么是他们在国内申请了,但直接被国内法院驳回,要么是对方根本没有在国内申请,因此对洛阳北玻上市完全没有影响”。

  Heikki Halonen承认格拉司通并未向中国法院提请过执行申请。他表示,格拉司通在中国需要追求一种更加有效的沟通方式,在海外诉诸法律也是迫不得已的选择。

  Heikki Halonen告诉《投资者报》,目前格拉司通集团在英国已经申请对洛阳北玻进行强制执行,正在走司法程序,判决下达后就可以冻结洛阳北玻的境外资产。不过他坦言洛阳北玻的境外资产很少,执行起来也面临一些困难,但是侵权事实是不会改变的。

  那么英国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是否还能继续执行呢?《投资者报》采访了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颖磊。

  陈颖磊认为,这起专利索赔案涉及几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国外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可不可以审这个案子。这要看当地法律规定,如果当地法律规定可以在当地审理,自然可以。另一个是侵权事实认定,侵权是否成立,这要看他的权利在中国是否也受保护或者侵权人产品出口目标国的法律是否予以保护。最后就是这个判决是否可执行。

  陈颖磊表示:“不能说人家的判决有效还是无效,只能说是否在中国可供执行还是强制执行,这就需要看中国与该国是否有相关的司法协助协议或共同参与的国际协议有无规定。”

  洛阳北玻业绩影响几何?

  归结到财务上,这笔损失是或然的,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明确的答案需要核实所有相关资料后才能得出。比如说对方已经在美国申请执行,而该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就可能被美国扣押而执行,条件是美国认可该判决并愿意执行,其他的国家都有可能。

  而一旦格拉司通向洛阳市中级法院申请认定境外的判决,那么公司也存在在境内被执行的风险。这一点在公司2010年提供的招股书中也有过提示。

  由此看来,洛阳北玻只要继续发展海外业务,在境外也有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记者就此询问了发行人律师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李杰利对此并不愿多谈,他对《投资者报》表示,关于洛阳北玻专利索赔一事的详细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都有,有疑问应该到招股书中看。当记者提出如果国外诉讼进一步发展对公司上市是否产生影响时,李杰利表示并不知情,也无从谈起,随即挂断了电话。

  格拉司通的努力确实取得了回报,从洛阳北玻披露的信息来看,2007年之后公司的欧洲业务一直在快速下降(详见《投资者报》第165期报道《洛阳北玻:两次涉嫌欺诈 隐瞒亿元索赔》)。格拉司通2004年开始在海外起诉洛阳北玻,现在又将专利战烧向国内,洛阳北玻无论是否应战,都处在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接受侵权认定,则可能面对天价索赔,而且可能还不止一次,国内市场产品的生产、销售也会受到影响;如果否认,则又可能面临持续的诉讼、投诉、举报甚至是外交压力。

  洛阳北玻2010年的净利润为7699万元,还不够应付格拉司通一个英国侵权官司的索赔,如果公司答应协商索赔要求,还有加拿大和德国的官司还在后面等着。那时公司也许输掉的不是英国、北美或者是欧盟市场,而是自己全部的身家。但如果不答应,可能就是绵延不断的诉讼和举报申诉了。

  官司持久战?

  金融危机过后,欧美地区玻璃深加工机械市场增长放缓,而中国却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市场,专利战背后更牵涉双方在中国市场的利益竞争。

  据格拉司通亚太区总经理张成东介绍,2010年格拉司通全球销售额1.5亿欧元,亚太区以中国市场为主,三年前占全球销售的比重不足10%,2011年上半年则已经达到27%。近三年亚太区的销售额每年增长50%,2010为两亿元,预计2011年可以达到三亿元,“格拉司通在中国的增长率远远超过中国市场的整体增长率”。

  不过洛阳北玻依然是中国的行业龙头,公司披露信息显示公司钢化玻璃设备2007年至2010年销售收入分别为5.11亿元、3.99亿元、3.23亿元、3.45亿元。

  一位不愿具名的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工作人员告诉《投资者报》,金融危机后,钢化玻璃设备行业在中国增长很快,不过这个行业很小,彼此都认识。国内的很多企业靠模仿起家,现在很多也已经有了一些自己独特的技术,不过很多专利确实还掌握在外资企业手中。

  洛阳北玻与格拉司通同样的设备,但价格可能也就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一套设备得几百万、上千万,这中间的差价比较大,很多小企业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国产设备。如果在海外打侵权官司,格拉司通这样的公司一般会把买设备的厂家也列为被告,而在中国还没有这样的先例,他们也不敢得罪客户。

  但Heikki Halonen并不认为格拉司通和洛阳北玻是直接竞争关系,“我们的设备是按照使用20年的标准制造的,一些小厂的也许只能用三五年。我们专注于服务中高端客户,与洛阳北玻的竞争关系并不明显。”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洛阳北玻的技术并不差,其钢化玻璃设备生产出的产品用在了鸟巢、水立方这样的一些标志性建筑上,“洛阳北玻是行业内龙头,起诉它会对这个行业的很多中小企业都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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