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25日 00:28 来源:《新世纪》周刊
□ 郑戈 | 文
惟有以符合法治原则的法律体系来管理社会,长期、具有弹性和活力的稳定才可能实现
好
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无论假定“人之初”是“性本恶”还是“性本善”,其生活环境中的制度性诱因,往往是影响人们行为选择的主要因素之一。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在开篇写道:“正义是使每个人得到其所应得的部分的这种永恒而持久的愿望。”但谁来分配正义,使每个人都得其应得?
东西方各国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迥然不同。罗马法体系将人类行为分类、设定为各种“因”,同时又用规则明确了各种“果”,因果相应。法官虽有裁量权,但法律框架明确清晰,可左右腾挪的范围有限。同时,由于法律相对独立于政治,法官需以理服人,法律因此被发展为一种“善良与公正的艺术”。
中国古代也有用法律明纲纪、定赏罚的思想,以荀子和此后的法家为代表。比如《荀子》尝言:“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但即使在荀子那里,君权也大于法律,法律只是可资利用的工具之一。新中国的政法传统,也充分体现了这种法律为政治服务的思想。
现代化的进程,必然带来社会的日趋复杂化、人际交往方式的多样化以及风险的密集化。率先进入现代社会的西方国家,或者复兴了罗马法传统,或者从普通法中发展出宪政原则,开始将法治作为管理社会的主要方式。因为非人格化的法治可以为人们的交往活动提供确定的指引,使人们清楚地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也使社会管理者不至于承担过重的个人责任。惟有以符合法治原则的法律体系来管理社会,长期的、具有弹性和活力的稳定才可能实现。
中国的信访制度是政法体制中的重要环节,体现了对法治的不信任和政治挂帅的精神。从信访的主要功能来看,它既满足了一定的社会需要,也带有很强的长效副作用:一、信访体现了群众路线的方针,其原初设计有助于反对官僚主义,实现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但当党政机关官僚化日益严重,干群关系紧张已成事实的时候,信访就成了抗争-打压的负和博弈;二、信访为实质正义的实现开辟了通道,满足了人民群众重实质轻形式的需要,但形式既失,对实质正义的判断就成了各说各话,人民群众对它的追求便可能永无止境;三、信访为党政权力介入司法决策提供了合法渠道,却使党政机关不堪负荷;四、信访为父母官形象的树立提供了机会,却进一步导致了司法的边缘化;五、信访是中国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但其因人而异的结果,从长远来看增加而不是减少了纠纷。
当上述弊端变得日益明显的时候,中国政府采取了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的措施。2005年通过的《信访条例》,试图将信访程序化、规范化,提出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种试图用法律这双小鞋来框住政法这双大脚的做法,并没有带来良好的效果。试想,人们之所以诉诸信访,本身便是由于对司法和行政等法定渠道失去了信任,从而期盼“青天大老爷”法外施恩。如今这种法外途径要受这么多条条框框的限制,教人情何以堪?
《信访条例》规定了对种种“违法上访”情形的相应处罚,为地方政法部门提供了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和很大的处罚权。在维稳大政策下,“依法信访”和“依法接访”往往成了地方政府侵犯访民人权、用粗暴方式阻止上访的借口。
黄四辈、魏兰夫妇本是本分人,只因20多年前因与村干部发生冲突而遭受处罚,进而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处处遭遇人为施加的种种不公,从此走上了上访不归路。越上访而冤屈积累越多,越冤屈而越要上访,这个怪圈,他们迄今无法走出。实际上,像电影中的秋菊一样,他们要的只是一个“说法”,也就是清白的名誉。这个说法,对县委县政府来说却是比拿出12万元困难得多。
爱德华·赫曼在《恶的平庸化》一书中阐发了汉娜·阿伦特提出的同名概念,他写道:“通过常规化过程,常人得以有组织地、系统性地干出可怕的事情。正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丑恶的、可耻的、残忍的乃至难以启齿的事情变得例行化,甚至被认为‘事情就得这么做’。”故此,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就这样被“例行化”了。让官员承认自己做错了,除非有独立裁判者,根据法律提出这种要求,否则很难实现。
作者为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