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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婷美短信恐吓成分多

2011年07月25日 12: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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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宝昌律师从法律角度为记者分析了这条短信:如果真是婷美公司发过来的,那先要了解消费者和婷美公司有没有约定可以无理由退货,如果说事先约定可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要退货商家不给退,商家就违约了。

  “一般情况来说,商家和消费者双方都应该诚信,如果产品有问题是一定可以退的,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规定得很清楚;但如果产品没有问题,双方还应该履行事先关于退换货的约定。”不过,邱宝昌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网络购物都承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因为这种购物方式下,消费者选择权、知情权都受到限制,电视购物也应该是这样。

  而对于短信里提到的“恶意定单”,邱宝昌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商家单方给消费者扣的帽子。“电话诈骗”一词属于侮辱性的语言,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这不是一个有诚信、负责任企业的所为。这种方式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恰恰有损于企业形象。”邱宝昌说。

  另外,邱宝昌认为,如果商家捏造事实,未加核实地“把你的这种信用行为公布到官方网站”,是属于侵权行为,是要承担责任的。“拿公布到官方网站来要挟别人,这里面,恐吓的成分很多。”

  邱宝昌建议,消费者选择不签收货物、退货,双方可以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用这种侮辱性的语言主观认定消费者是诈骗。

  “如果真的是婷美公司发这样的短信,它应该对这种做法深思,这样做,消费者最终会用脚来选择,不会用货币来选择你的商品。”邱宝昌说。

  另外,邱宝昌也说,如果是婷美公司的个别员工因为利益的关系而给顾客发这样的恐吓短信,那么该员工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如果该员工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其所在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婷美应对这样的员工进行教育和处分;如果纯粹是第三人恶意地损害婷美公司的商业信誉,婷美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查封这条短信的来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定要采取措施,不能听之任之。如果有很多顾客收到这样的恐吓短信,婷美应该要站出来让公众知道事实真相。”邱宝昌说,无论是个别工作人员的行为还是第三人的故意中伤,婷美集团都应该发表声明,以正视听。

  电购中心总监董芳:

  

  公司没有安排接受采访的内容

  

  给顾客发恐吓短信是极个别客服的行为,还是公司内部的一种潜规则?发生恐吓短信事件是否与公司对客服的业绩考核机制有直接关系?婷美集团将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截至发稿时,婷美集团高层未就以上问题作出回复。

  7月8日,记者联系上婷美集团董事、副总裁戴赛鹰,希望他就恐吓短信事件接受采访,不过,他提供了电购中心总监董芳的联系方式后,本人则以“不了解此事、不分管这部分”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7月11日,婷美电购中心总监董芳回复记者:婷美集团律师将就短信一事作出回应。

  7月11日下午,记者接到一位自称是婷美集团法务部李律师的电话,对于婷美恐吓短信事件,李律师向本报记者作出如下解释:公司规定不能用私人电话与顾客联系,530号客服用私人手机给顾客发短信的行为已违反公司制度,目前该员工因公司调查,心里害怕已多天未上班,无法联系上她本人。该客服的业绩不佳,可能因为顾客退单会影响到她的业绩,于是出现给顾客发恐吓短信的过激反应。如果该短信给顾客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伤害,婷美公司愿意向顾客道歉。

  不过,该李姓律师不愿透露名字,也未提供可即时沟通的联系方式,这在记者看来,不免觉得婷美是个“神秘”的公司。为了能更了解这一神秘公司,记者向李律师及董芳提出第二天将到婷美集团实地采访,并将采访提纲发给了董芳。

  7月12日上午10点半,记者来到北京西南二环外的鹏润豪苑大厦B座,在大厦一楼的指示牌上,记者看到多个婷美集团旗下的公司名称: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婷美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中科暖卡纺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婷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婷悦美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9月13日注销)。

  遗憾的是,在这座大厦19层的婷美集团办公室里,记者并未如愿采访到李律师及董芳。前台工作人员告知:“李律师不在,董老师也不在。”

  记者两次拨打董芳手机,对方拒接。10点58分,董芳发来短信说自己“在外面开会,目前公司没有安排接受采访的内容”。

  出人意料的是,7月14日,婷美集团设计总监徐黎、电购中心总监董芳以及董事长助理李玉娟(即此前提到的李律师)来到服装时报社,希望本报暂缓发稿,并称董事长周枫7月20日回国后将对此事作出回应。基于希望得到公司高层的正面回应、充分听取婷美公司意见的考虑,本报原定于7月15日付印的稿件未予刊发。然而,7月21日记者发稿时,婷美集团董事长助理告知周枫仍未回国,董事长回国后将接受本报记者采访。不过,周枫何时回国,回国后是否能对短信事件作出回应?一切仍是未知数。

  7月21日,记者发稿前登录婷美官方网站(www.tingmei.com),意外发现一份7月8日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以法律顾问处的名义发表的《律师声明》,声明称“我公司从未要求员工发布此类信息,并坚决反对这种强买强卖的行为,如果发现有人冒充婷美公司名义发送此类信息,我公司将严格查处并予以法律追究。如有媒体以此不实信息为题材,发表负面报道,对我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我公司将保留对其法律追诉的权利。”

  公司背景链接

  成立于1999年10月8日的北京婷美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千万元,曾在2001年9月3日更名为北京世纪婷美保健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5月27日又更名为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保健食品、保健内衣等。

  婷美保健科技集团,曾被媒体称为“中国最具活力的著名民营企业之一”。2002年10月,创始人周枫在接受上海电视台《财富人生》节目时透露的信息是,1992年,周枫靠6万元起家,先后运作了“JB汽车保护神”、美福尔减肥食品两大项目,并在同领域产品销售中成为“全国第一”;1999年10月“婷美”横空出世,并创下12天火爆北京市场、26天火爆全国的市场奇迹,公司两年净挣一个亿,同时,周枫本人也“一夜成名”,成为中国商界热点人物。

  2006年,婷美集团进军电视购物领域,并迅速掀起新一轮电购热潮,全国多个地方电视台上都能见到婷美内衣的电视购物广告,以及婷美所推出的各种功能型内衣新品。2010年7月,在婷美集团与另一家软件公司主办的的论坛上,婷美集团相关人士透露,婷美在全国约有1000多家实体店以及400人的电视购物呼叫中心。不可否认的是,在电视购物领域,婷美当之无愧地稳坐了多年头把交椅,没有哪个内衣品牌与之一较高下。

  2003年,周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一个商品最大的成功,就是消费者对这个产品心存感激之情……品牌是重要的,但是,细心的调研、永远把消费者利益放在第一位来考虑,是任何产品成功的前提要素。”

  (责任编辑:傅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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