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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不超工资薪金总额14%可税前扣除

2011年07月27日 08:04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的高温补贴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盐田区韩先生来电咨询: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高温补贴可否在税前扣除?员工取得的高温补贴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的高温补贴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田区李先生来电咨询: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没优惠政策?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的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鉴于上述税收协定及税收安排规定的相关股息税率一般为10%,且股票持有者众多,为简化税收征管,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对股息税率不属于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

  (二)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三)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南山区何小姐来电咨询:我司从事培训业务,与境外培训机构合作开办国际课程班。问:国际课程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对有关政策做了进一步明确。其中指出: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因此,提供不属于我国承认学历的国际课程教育劳务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免征营业税,应依照规定计缴营业税。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方丹晖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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