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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否认无偿收回土地到期房产

2011年07月27日 10:51 来源:南方周末

  7月26日,深圳市国土委就“无偿回收土地到期房”予以澄清,称这一说法“没有依据”,2007年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据《南方都市报》7月25日报道,近日,深圳南山区金桃园大厦一期已经入住的1000多名业主收到消息,拥有红本房产证的住房到期后,“政府将无偿收回金桃园大厦地块使用权,本地块上建筑及其他附着物也由政府无偿取得”。

  金桃园大厦一期是幢20层的商住楼,商住业主共有1000多名。金桃园大厦一期业主的房产证使用期自1998年开始,在近期动工的金桃园大厦二期开发过程中,所涉拆迁户以及一期的业主们才知道,70年后,也就是到2068年,他们的房子将会被政府强制“无偿收回”。

  据报道,当时深圳国土委相关人员的解释是,将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执行相关政策。按照合同,居民房产到期后,政府将无偿收回物业,并将房产证注销,并表示政府转让土地时已经明确告知了开发商这个事实。

  开发商罗沙公司则辩解称并不知情,业主要维权可以找政府部门,他们也是受害者。

  《每日经济新闻》7月26日报道,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对此作出澄清说,“个别媒体关于‘深圳政府全国首次无偿收回土地到期房产’是没有依据的,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及第二直属管理局从未就金桃园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接受过记者的采访。”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在新闻通稿中表示,1998年签订的金桃园大厦(T202-0205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深地合字[1998]3046号)为当时深圳市通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版 本,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的,其中第十四条约定了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的处理方法,包括可申请续期继续使用该土地,该条款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

  据该委介绍,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70年产权的情况,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但是,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深圳规划国土委强调,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桃园大厦中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依据《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非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届时请金桃园大厦的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上海先例

  这不是第一次出现有关“土地到期无偿收回”的争论。实际上,2011年1月初,上海已经出现过类似的情况。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2011年1月上海土地交易市场拍卖的预申请须知中,就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甚至2010年9月的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下称“2号预申请公告”)中也有这样的规定,当时同样掀起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此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解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也就是说,虽然《预申请须知》中只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这样的字眼,但其实,这些规定的实行,都是有“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这一前提条件的。上一页1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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