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仿品的逻辑(法眼)

2011年08月02日 03:20 来源:国际金融报

  

  

仿品的逻辑(法眼)

  因“王海”们买假索赔引发的法律界“内讧”仍在继续,本文无意为任何一方摇旗呐喊。这里想讨论的是另外一种形式的知假买假,事情还得从我的熟人说起。

  前些天,一熟人抱怨说最近派出所总是打电话催她去笔录,她说因为她在网上买了一双鞋子,但后来公安查出来鞋子是冒牌产品,派出所说她是受害人,让她去做个证言。我说既然派出所三催四请了,你为什么总不去呢?她瞪着眼睛反问道,我为什么要去,那么多人买了,为什么偏找我,而且我是知假买假,哪算是受害人嘛。我居然被她问得哑口无言。当然,后来她还是去派出所做了笔录。

  准确地说,这种消费方式应该是知仿买仿,现在确有一些卖仿品的网店声名鹊起,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卖家有自己的“诚信”, 与那些真品有统一的高价一样,仿品也有统一的低价,而且有一定的质量保证,不少店家号称是“仿品中质量最好的”,这满足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品牌需求。虽说“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被打掉了不少,但打而不死或死灰复燃的更多。究其因,它们有忠实的拥趸。

  我天然地知道知仿买仿不合适,同时我又觉得熟人很有自己的想法。两种观点一直在打架,谁也“赢”不了谁。一方面,知仿买仿的消费行为虽然不合法,执法机关对此却也保持容忍,但法律背后的道义一定会说这是支持造假,会造成向“下”竞争,劣币驱逐良币,进而形成个体理性上的集体非理性窘境。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律又不能回答下列问题:仿品对消费者有伤害吗?消费者能够参与对真品的定价吗?在一个被异化的消费环境中,消费者能够作出反抗吗,又应该如何作出反抗呢?

  按鲍德里亚的讲法,在消费社会中,消费者并不是对具体的物的功用或使用价值有所需求,实际上他们是对商品所赋予的意义(及意义的差异)有所需求。如此我们可以理解仿品对消费的意义,如果真品的意义是形成这种意义的差异,那么,仿品的功能恰在于消弭这种意义的差别。中国的情况还要复杂一些,那些过去式和现代性有时会共时性地存在着:我们可以想像一位老农踏着月色归家,放下锄头,一边往灶膛里添柴,一边掏出儿子淘汰下来的“挪鸡呀”拨通在远方城市的儿子的“爱疯死”,谈谈今天的农活儿。

  差异无处不在,消弭品牌差异能够让人与人“看起来”更相似,能够让人自身变得更协调。仿品为许多急于在审美观上大跃进的中国人摆脱自己的乡土气息提供最好的道具。仿品的消费足以形成平等的幻象。对一些人来说,知仿买仿不过就是用星巴克的杯子,盛装其他牌子的咖啡。它不但是一种消费方式,更是一种存在方式。它更让我们知道,在一个有分裂危险的社会里,委曲求全地活着的卑微的人。

  在异化消费中,消费本就是一种受控制的被操纵的消费,是非自主的消极的消费。而仿品消费更是由同一种逻辑产生同时将这种逻辑推向极致,这种消费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外在的诱导和强迫,因而更加没有责任意识。仿品在满足一部分人消费的欲望时,更让人觉得解气。你能听出网店卖家那句“仿品中质量最好的”里所能包含的洋洋得意吗?这种道德上的沾沾自喜,让我失去了对仿品的同情,即便如此,它还是要存在,让更多的人得到满足。

  我很抗拒一碰到事情就立即用法律来“涵摄”,让生活在法律的规范下“成型”。稍微夸张点说,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偷懒,未必是奔着真正解决问题去的。而且这常常让我们不用去思考权利背后是否有善的存在,让我们忽略审查法律代表的到底是谁的道义,这样的道义又将社会推向何方。现在这个道义要我们激励原创保护新颖,但是,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保护呢?一个产品较早地进入市场形成一定的知名度,一个创新吸收了无数人为其提供的知识准备,是否就可以天然地独享由此产生的所有“红利”呢?法律圈定了真与假、正与仿以及他们的势力范围,它的机制让消费社会得以高速前进,那么可不可以再为列车上的消费者提供一条安全带?毕竟,在这样一个时代,速度已不是合法性的惟一来源了!

  “牌子,班尼路儿!”《疯狂的石头》里的小贼黄渤如是说,这是一个以速度见长的贼,在影片的最后,他穿着他的牌子,蓬头垢面地在高架桥上飞奔,为的仅是一块充饥的面包。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