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8月02日 11:10 来源:财新网
航天恒星、有研稀土两家企业成为先行试点者
【财新网】(记者 徐明)国资委7月29日正式启动央企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航天恒星、有研稀土成为国资委确定的先行试点者。
根据这两家企业的方案,激励额度将与企业业绩增长相挂钩。其中,航天恒星的激励总额与企业当年的经济增加值和经济增加值改善值挂钩,且与增加值改善值挂钩的激励额度占总额度的50%以上,有研稀土则将采用当年净利润额与净利润增加额作为计提总额,且当年净利润增加额比例超过计提总额的一半。
同时,激励对象将向科技人员倾斜,靠竞争上岗,希望实现分配结构优化。航天恒星和有研稀土的科研类岗位和激励额度占比均达到90%以上,其余岗位也均为与科研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经营管理岗位。
据初步测算,航天恒星和有研稀土两家企业的激励方案实施后,核心岗位的科研人员收入水平平均可提高30%以上,能够实现有效激励,同时一般员工也不会出现大的不平衡,符合中央企业实际和接受水平。
上述两家企业的方案获得了国资委肯定。国资委表示,此次分红权激励试点启动之后,将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分红权激励的试点范围。试点企业要结合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公平、公正、公开地设计与制订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考核,确保规范运作。
根据国资委2010年11月底公布的《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试点通知》),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
岗位分红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核心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对象应为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产业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
分红权激励试点有效期为三年,试点企业实施中当年业绩指标其中一项未能达到有关要求的,将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中央企业负责人暂不纳入分红权激励范围。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试点企业的分红权激励。
国资委表示,“让生产要素真正参与分配,拉开合理的收入差距,坚持薪酬水平由市场价位决定,是我们近几年非常想做的事情,现在通过这项工作,在试点企业中有了实质性的开端和落地,这一点对中央企业很重要。”
不过,实际上,此次实施的分红权激励,只是一个“退而求其次”的改革方案。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当天召开的启动会上就表示,此次将分红权激励作为改革的突破口,选择分红权激励而不是股权激励,选择激励对象是岗位而不是具体员工,选择业绩增量而不是业绩存量,这是现阶段一种更加适合中央企业实际的激励模式。
他进一步解释,“实施股权激励,大家意见还不统一,因为现阶段在非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定价、股权分配等敏感问题,以及多年积累的科研成果产权归属问题、激励对象固化后带来的问题等,需要进一步研究。”而“企业对于分红权激励的认识比较一致,认为分红权激励是一种利益分享制,与岗位挂钩,可以把激励对象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能够实现有效激励,开展分红权激励的积极性也很高。”
至于何时实施股权激励,邵宁表示,未来“在分红权激励试点的基础上,待条件成熟后,再适时探索,研究在哪类企业适合实施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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