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镜鉴: ICE事件赔偿超3000万欧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3 03:44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刘兰香 万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1998年6月3日,从德国慕尼黑开往汉堡的一列时速200公里的ICE列车(城际特快列车)在途经小镇埃舍德时突然脱轨,造成101人死亡,88人重伤,106人轻伤。
“截至2001年5月,德国铁路公司已经支付总计超过4000万马克(约合2000万欧元)的赔偿。其中有700万是作为精神抚慰金给予受伤者以及遇难者的家属。”8月1日,德国铁路公司一位发言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邮件采访时表示。
她强调,4000多万马克均是德国铁路公司对伤亡者的赔付而非保险赔偿,且仅是截至2001年5月的数据,之后进一步的赔付金尚待确定。
“国外交运公司出现人伤物损的事故后,责任的归属需要通过全面深入的调查方能确定,一切索赔均以此为基础。至于国外的铁路交运公司如果没有安排商业保险、或保额不足,并不能豁免其赔偿义务。”上海良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企业风险管理专家马富强对本报记者表示。
德国ICE列车脱轨事故发生后,德国铁路公司立刻给每位遇难者家属发放了3万马克。由于当时尚未调查出事故原因,上述发言人称,这3万马克是“德国铁路公司自愿支付而非基于任何法律义务。”
德国相关部门对此次列车失事的调查和审判历时5年,同时遇难者家属和生还者也在与德国铁路公司进行旷日持久的赔偿协商。
“德国铁路公司的赔偿应当是基于法律上的侵权责任导致的赔偿。对于赔偿,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法院审判并不是一个必经的程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
ICE事故发生一年多后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101人丧生是引发事故的车轮检测不当所致。而在2002年对两名德铁工程师和一名车轮制造公司员工的审判后,2003年三人最终均被判无罪,仅支付10000欧元的赔偿金。这一判决令受害者争取更高的赔偿变得更难。
“截至2001年5月,101名死者中已经有99名死者家属认领了赔偿金。”上述德国铁路公司发言人表示。
赔偿协商之艰难,从事故发生三年后仍有两名遇难者家属未认领赔偿金亦可见一斑。据媒体报道,截至2008年,德国铁路公司已支付3200万欧元的事故赔偿金,并预计未来还将支付千万欧元。
德国铁路公司要承担如此之高的赔偿,是否有类似责任险的保险分散风险?
“在国外,根据所在国的法律环境如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赔偿法等,成熟的铁路公司都会有完整的风险管理规划,其中包括保险。”马富强表示。
他指出,国外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种类有很多,针对乘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以第三者责任险居多;交运公司的综合责任险有非常规范的保险合同文本,保险的责任限额往往是标的公司年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但其确定过程十分复杂,无法一言以蔽之。
“按国际惯例,铁路公司会去购买责任险,一般按测算累计风险有多大,通过保险来覆盖这些风险。因为在很多英联邦国家,这种赔付责任是无限的。对于旅客来说,可以自愿购买人身伤害保险,这跟国内民航是一样的。”一位达信保险经纪公司人士表示。
马富强称,交运公司也可能会公司自留一部分风险,其余的分散到商业保险市场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