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行被指贷3000万还6900万 回应称无依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5 10:35 来源: 财新网银行称与企业签订期权财务顾问协议,是通过指定第三方投资机构来行权,银行本身不直接投资,与贷款合同及互保金安排无关
【财新网】(记者 符燕艳 实习记者陈奕勤)在建行“贷3000万需还6900万”?8月4日晚,针对被新星化学公司指为“全球最大高利贷公司”,建行深圳分行回应称,相关报道没有事实依据。该公司在建行的3000万元贷款,两年支付的成本不足300万元。
8月4日,《时代周报》报道称,新星化工公司于2009年向建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加入了深圳市总商会互保池,获批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但提前清偿贷款后,却被建行深圳分行纠缠在一个“期权财务顾问协议中”,涉及3%的新星化工股份。双方因此对薄公堂。
报道引述新星化工的说法称,新星化工公司目前的股权价值已经达到每1%对应1000万元人民币,建行深圳分行可直接获取的利润为2688.82万元,加上296.79万元的常规利息,再加上建行深圳分行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中要求新星化工公司支付投资入股总价款两倍的违约金835.3228万,新星化工公司总共需要向建行贷款两年期3000万支付的金额竟为6918.13万元的天价。
对此,深圳建行指出,2009年初,新星化工到深圳建行申请贷款,抵押物评估值大约2500万元。该行通过为其向深圳市总商会申请互保金增信,为企业申报了6000万元的互保金贷款,但因其抵押物中有一项土地使用权尚与相邻方有诉讼争议,故该行在办妥土地抵押之前只放款3000万。其后,分行又于2010年初为公司授信3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解决了公司6000万的实际用款需求。
关于双方所签订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深圳建行称其真实性毋庸置疑。深圳建行称,这是银行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咨询服务,而与企业所签订的期权协议。但银行本身并不直接投资,而是通过指定第三方投资机构来行权。这并非是建行所独创,此前已有银行有类似做法,并获得金融创新奖项。
深圳建行在回应中指出,2009年,深圳建行在收到新星公司签章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后,因约见不到股东沟通服务事项,并未正式签章。2010年下半年,新星公司总经理陈学敏、财务总监卢现友主动来建行请求并购融资支持时,建行与对方当面核实了签署的真实性后,才正式办理了签章手续。
但是后来,陈学敏多次单方面提出要求解除该协议。但建行指对方出具的期权协议复印件与所签署的原件不符,显属伪造。双方后决定协商修订合同,在协商期间,陈学敏及新星公司于2011年3月对深圳建行提起仲裁,要求裁决解除期权协议。
深圳建行遂按照协议约定,提出违约金反请求。根据有效期权协议的约定计算,违约方应当支付给守约方的违约金额,为835.3228万元。目前,仲裁正在审理中。
关于报道所称的“2688.82万元的股权性收益”,深圳建行指出,这是陈本人按照自己单方面的股权叫价(1%对应1000万元),视同银行自己入股后的溢价部分,而深圳建行尚未指定投资者入股,更谈不上实际取得这部分收益。
深圳建行指出,该行推出期权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深圳本地中小企业多数存在上市需求、但在早期大多得不到有效支持与辅导的难题。
“该项业务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客户自愿通过协议安排给予银行的一个指定投资者在未来时间投资的权利。银行对这项期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协议条款均经过合法合规审查,不存在霸王条款,也从未提及贷款,与贷款合同无关联关系。”深圳建行回应称。
同时,深圳建行表示,该业务也未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银行的回报间接来自于企业上市后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认可。据了解,深圳同业也已先于该行推出该类业务。截止今年7月,建行深圳分行发放互保金贷款99户,其中与该行签署了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的14户,均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报道所述该行期权业务与互保金相关联,明显与事实不符。
所谓互保金贷款是指“以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自助互保金及政府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贷款”,简称互保金贷款,是深圳市政府经长期调研,专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会商多家商业银行做出的一种金融安排。
目前,深圳共有17家银行参与互保金业务,共有7家银行累计为240余家企业提供了超过150亿的贷款。
截至发稿,记者未能联系上新星化工总经理陈学敏。但新星化工一位张姓经理表示,公司认为上述媒体报道的内容是事实。他以公司管理层尚在出差为由,暂时不对深圳建行的回应置评。
据上述报道称,新星化工目前正在筹备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