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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 证监会修订管理办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6 02:27 来源: 金融时报

  记者 王璐

  本报北京8月5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 中国证监会8月5日下午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了解,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制度设计可以概括为“单独立户、封闭运行、总分核对”三大要求。修订草案共七章四十条,通过十项具体措施保证了上述三大要求的落实,同时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况的处理办法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草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单独立户”要求,防止资金被混合使用。一方面,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汇总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一家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可以存放在多家指定商业银行,以适应多银行存管模式的需要;另一方面,草案要求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资金存管合同签订后,分别为客户开立与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对应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资金明细数据,以实现对每个客户的资金进行单独立户管理的目标。

  二是明确“封闭运行”要求,防止资金被违规动用。草案规定客户资金存取应当以银证转账方式通过本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规定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证券申购及交易结算应当定向划转资金,相关资金只能在规定的账户之间划转;规定除向客户收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等特定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三是明确“总分核对”要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草案要求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各自核对数据;要求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交叉核对数据;要求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报送数据,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进行总分核对;规定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查询本人账户情况,以方便客户自行核对;规定监管部门有权对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的客户资金存管活动进行核查,并针对核查所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

  四是明确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针对历史遗留小额休眠账户、不合格账户对应资金的提取与相关证券交易问题,修订草案从实际出发,对与这些账户相关的资金存放、提取及相关证券交易问题规定了特别程序:证券公司应当开立1个小额休眠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和1个中止交易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分别用于集中存放相关客户资金;相关客户申请取出资金或者卖出证券并取出资金的,须经证券公司严格审核并经指定商业银行逐笔复核;客户申请正常证券交易的,则须先行办理账户规范手续,再按第三方存管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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