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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溢油事故集团诉讼启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4 22:16 来源: 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赵婷

   康菲溢油事故让养殖户遭遇灭顶之灾,不少养殖户血本无归,但是启动法律程序维权却并不容易。

   目前,四条法律维权途径已同时展开。一是国家海洋局进行调查取证,代表国家维权;一是环保组织积极与海洋局沟通,并准备提起生态公益诉讼;同时,公益诉讼网和北京资略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作,组织受损养殖户发起集团诉讼;另外,当地部分养殖户自己聘请律师寻找维权途径。

   据了解,环保组织的诉求在于要求康菲石油作出生态补偿,集团诉讼则是为养殖户维权提供途径。至于尚未给出回应的国家海洋局,则面临行政主体和民事索赔主体的双重身份。而“多管齐下”的维权方式,能否给溢油事故肇事者带来震慑,尚是未知数。

  公益诉讼之困

   “目前环保组织正在与国家海洋局积极沟通,虽然也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计划,但还没有进入实质性程序。我们还是希望海洋局能出面,毕竟从法律角度,海洋局是代表国家提出生态索赔的最合适的主体。我们将会积极推动海洋局提起诉讼。”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的一位窦姓负责人,近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窦介绍,目前国家海洋局尚没有给予正式答复,只向其表示正在进行调查、取证。而海洋局的态度并没有让“自然之友”放弃诉讼,提起诉讼的工作仍在积极准备。

   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环保组织提起生态损害公益诉讼还没有相关支持。此前“自然之友”与国家海洋局沟通时,就被明确告知,“民间环保组织无权提起诉讼。”

   窦表示,公益环保组织在维权方面主要走行政复议的路子,提起公益诉讼很难在法律上站住脚,鲜有被立案的案例。

   公益诉讼网副主编张鹏飞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仅有的成功案例,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贵州贵阳清镇市和江苏无锡两起环境案,两起案件均获得法院受理并使案件得到较好解决。

   “但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具有一定官方背景的NGO,而就民间环保组织来说,还是存在很大的法律困境,权利救济手段有限。”他进一步解释。

   11家环保组织拟提起的公益诉讼的代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的王海军律师,14日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对于环保组织在法律上存在的困境,王海军认为,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环保组织的主体地位,但也没有禁止。

   张鹏飞透露,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已经召集专家向最高法提出建议,拓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在法律上对环保组织进行公益诉讼给予支持。“国家对公众和环保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限制也在逐步放开。”他说。

  集团诉讼拉开序幕

   公益诉讼网和北京资略律师事务所,近日在网上发起了渤海溢油事故集团诉讼的征募与登记工作。但是若干天过去,并没有养殖户报名。于是,张鹏飞于11日赶往受灾较严重的河北乐亭和昌黎两地。

   14日,张鹏飞告诉导报记者,北京资略律师事务所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已经就这场集团诉讼达成了合作协议,将共同帮助养殖户维权。13日,两律师事务所已与30多名养殖户签订了维权协议。在进一步的沟通之后,预计在15日将与200多名养殖户签订授权委托书。

   “当地养殖户的维权意识非常淡薄,主要寄希望于政府,希望海洋部门能够予以帮助。缺乏专业知识、怕麻烦等因素,使他们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两律师事务所的几名律师将免费为他们代理诉讼。”张鹏飞介绍说。

   他表示,诉讼是下策,还是要协助养殖户与行政部门进行沟通,争取以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积极准备诉讼,但不寄希望于诉讼。”

   14日,乐亭县水产养殖协会会长杨基珍告诉导报记者,长时间等待政府给个说法却无果的养殖户们,也已经开始打算走诉讼的道路。但是谈到诉讼成本,杨基珍有些无奈:“听说现在养殖户自行提起诉讼也可以立案,但是需要向法院交很多钱。”

   “集团诉讼的好处在于多个当事人聚集起来,可以取得集体效应和社会效应,对施害方也是一种震慑。而且对此类事件维权的推动意义也大于个人维权。”曾组织锦湖轮胎消费者维权的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斌对导报记者表示。

  海洋局纠结的双重身份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我国海洋环境生态受损后,应由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进行诉讼。但就是这个最合适的生态索赔主体,也在面临着困惑。

   “国家海洋局维权,在立法设置上可能存在问题。”王海军认为,国家海洋局作为行政机关,是行政调查的主导方。同时,法律赋予它民事索赔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再作为民事主体进行索赔,两种身份让海洋局很是纠结。

   “在海洋局看来,两种身份、两种程序不能同时进行。所以海洋局才会一直表示行政程序尚没有结束,暂时不会走民事程序。”王海军说。

   行政处罚本身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而诉讼则以双方对抗的方式进行。作为行政处罚方,同时作为民事主体求偿方,很容易把自己的身份搞混。

   “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责任者康菲公司可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这是行政处罚,可由国家海洋局单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但是海洋局提出由康菲公司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的诉求,则需要由法院来判决,不能由海洋局单方作出。”王海军进一步对两种不同的程序作出解释。

   “立法赋予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提出生态赔偿的权利,但是不能在一个程序里同时持两种身份。海洋局顾忌同时走民事程序会不会产生混乱,或者也会让外界对其公信力产生怀疑。”王海军建议,国家海洋局可将民事程序部分交由第三方完成。

   “虽然说可能受到损害的任何人都有权提起诉讼,但目前对于那些潜在的受害方来说,提起诉讼并不合适。人人有权也就意味着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他认为,国家海洋局是对环境利益赔偿提出诉求的最合适的主体。如果国家海洋局提出的民事诉讼可以胜诉,或者在公益诉讼中有一个统一的结果,康菲公司就可能基于上述诉讼判决主动向养殖户赔偿,或者,养殖户基于上述诉讼提出赔偿也会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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