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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新规拟确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6 08:15 来源: 财新网

  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分别为45%、60%

  【财新网】(记者 徐明)银监会拟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不得低于8%,并将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并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分别为45%、60%。

  银监会日前起草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透露了上述政策思路。《办法》正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在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上,《办法》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标准法的规定,并考虑国内银行实际,细化了各类资产风险权重体系,提高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敏感度;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

  与现行方法相比,在权重法下资产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债务人的外部评级为基础;二是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三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四是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五是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六是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七是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在坚持审慎监管原则的同时,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还体现了公共政策导向,降低了中小企业贷款、零售贷款的成本,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并推动商业银行经营转型。

  鉴于目前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已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办法》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较大修改,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分别为:第一类银行(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第二类银行(满足前三个层次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但未达到第四个层次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银行);第三类银行(仅达到第一个层次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其它三个层次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银行;第四类银行(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

  《办法》还明确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新规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在监管资本的定义上,《办法》根据国内银行资本结构,按照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对现行监管资本定义进行调整,维护国内银行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一是审慎界定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二是从严规定资本扣除项目,继续沿用部分国内现行规定比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更加严格的处理方法。三是对目前不合格的资本工具给予了10年过渡期,以缓解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办法》要求各类银行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原则上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给予了2年和5年的过渡期;对于个别有困难的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可适当推迟达标期限,但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5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8年底。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制定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并报银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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