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7 18:09 来源: 中国财经报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财政部部长助理 刘红薇
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8号文《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讨论如何做好全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这里,我想就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谈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二是指导意见主要完善内容,三是对地方财政部门下一步开展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厂办大集体,作为国有企业扶持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问题日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多次要求有关部门做好这项改革。首先,我们要回顾一下厂办大集体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展现状。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在国家的提倡下一些国营企业资助兴办集体企业,也就是厂办大集体。我们归纳,厂办大集体一般具备五个特征:一是以安置返城知青、职工子女就业为目标;二是由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包括提供创立资金、厂房、设备和其他生产资料,派出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等);三是工商注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四是主要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五是领导干部等由主办国有企业派遣和管理。
应该说,厂办大集体的产生,在当时,为发展经济和安置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步入实质性的改革阶段,厂办大集体被推向市场。由于这些企业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同时,由于厂办大集体与国有企业产权不清,相互牵制而影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针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中首次提出,“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
(一)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000年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政策性关闭破产、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等各项工作稳步实施,对国有企业改革、实现科学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厂办大集体作为国有企业改革未触及的一角,问题逐步显现。通过改革的方式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种类型的所有制企业都需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厂办大集体突出的问题就是产权不清。采取改革的方式,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帮助有条件的厂办大集体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
由于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的天然“血缘”关系,厂办大集体的产生和发展都对国有企业有很大影响,如何使各企业都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厂办大集体改革,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产权清晰,即能帮助有条件的厂办大集体真正转制,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又能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九十周年的“七一”讲话中,明确指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财政企业工作战线的同志,我们做一切工作,更要真诚倾听职工呼声,真实反映职工愿望,真情关心职工疾苦,依法保障职工权益。具体到厂办大集体问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广大厂办大集体职工面临的困难,把他们视作自己的兄弟姐妹、父老亲人,要通过改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厂办大集体广大职工,享受到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果,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指导意见主要完善内容
2005年国务院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改革试点,吉林省长春市、四平市、白山市和黑龙江的哈尔滨市以及部分中央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检验了试点政策,积累了经验,为进一步研究完善全面推开的政策提供了参考。今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整个过程中,财政部在具体研究制定政策中,深深感受到这项工作的艰难和艰巨。我们总结,厂办大集体改革,是大事,是难事,更是必须要办好的事。
之所以是大事,是因为厂办大集体分布广泛、涉及职工众多,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之所以是难事,一是厂办大集体长期处于模糊管理状态,情况多样;二是部分厂办大集体和主办国有企业都较困难;三是厂办大集体所在地的地方财政筹集改革资金的压力大。之所以是必须办好的事,从企业层面而言,改革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从职工层面而言,改革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改革是解民忧、惠民生的直接体现。
《指导意见》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原有的试点政策进行了整理和完善,主要体现在:
1.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统筹兼顾。
《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明确提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要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2.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提高中央财政补助比例。
考虑到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资金筹措压力,《指导意见》中,大幅提高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补助比例。其中,对中央下放企业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100%,对地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由30%提高到50%。
3.建立激励机制,调动改革积极性。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改革工作,尽早将惠民政策落实到相关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给予奖励。具体是以2014年为基准,每提前1年完成,中央财政对地方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凸显了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4.明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考虑到不同职工群体的诉求不尽相同,调整政策也难以做到统一规定,指导意见允许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
5.明确要求处理好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厂办大集体职工对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诉求较为强烈。针对这一情况,《指导意见》中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6.调整组织实施方式,简化审批程序。
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报财政部、国资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制订,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妥善衔接,慎重决策。改革方案由国资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三、对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厂办大集体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切实履行财政部门的职责。
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组织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成立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周密安排,积极配合,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各地财政部门作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主要参与部门之一,应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切实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服务并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二)要认真研究、消化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政策内容。
这次培训班,企业司做了细致的准备工作,对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希望大家要认真学习和研究,要做到熟悉政策,精通政策,对政策能够融会贯通,为下一步的实际工作打好基础。同时,欢迎大家在学习中结合本省实际,提问题、谈想法,充分开展交流。大家回去后,也要在本省内开展相关培训工作,指导基层的财政工作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三)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
目前,针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已经制定出台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对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方式和监督检查办法等做了明确规定。办法中,考虑到地方政府和企业面临的改革成本压力较大,对于地方的改革工作,中央财政采取了“先预拨,后清算”的补助方式,即按中央财政应承担补助金额的70%的比例预拨补助资金,改革工作完成后,据实清算。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文件要求,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根据各省改革进度,及时提出资金预拨申请和清算申请;二是在改革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积极联系有关部门,掌握改革进度;三是根据工作进度,与财政部驻各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协调安排审核时间,及时开展清算工作;四是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四)要切实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穿到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实际工作中去。
各级财政部门的同志,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求真务实、换位思考、以人为本,对待厂办大集体企业和职工要主动关心、主动服务、主动解难;在工作态度上,要做到不牛气、不为难、不推诿、不扯皮;在工作方法上,要和其他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宣传各项财政政策,将各项政策执行好,落实好,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切实让企业和职工感受到党的政策的温暖,切实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
(此文为刘红薇同志8月3日在全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