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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阻碍中国企业国际化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8 17:22 来源: 《中国商界》杂志

  文/张化龙

  在海外办厂,收购世界知名公司的股份和部门,甚至把国外企业整个并购下来……目前,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可谓高潮迭起,中国企业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爆发出走出国门的巨大热情。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际化竞争是好事,  然而大量的海外投资却未能换来好的回报,中国企业国际化这条路走得并不顺畅,到底是谁在阻碍中国企业迈向国际化?

  近年来,恶性竞争已成为困扰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难题。国内企业在海外市场进行恶性竞争,一方面抬高了交易对象的价格,另一方面,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形象。

  最怕“他乡遇故知”

  中国企业国内无序竞争已经蔓延到海外,经常出现好几个国内的企业同时关注一家海外项目的情况,从而导致互相提价的情况发生。包括在海外投标都发生过“窝里斗”。有人笑称,在国外投标时最怕“他乡遇故知”,中国企业最怕的不是国外竞争对手,而是国内同行,所谓是“熟人相见,分外眼红”。 恶性竞争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履约质量不高,一些海外工程遇到质量纠纷和劳资纠纷,损害了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形象,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形成了障碍。

  2009年,民企华菱集团入股澳洲第三大矿业生产商FMG谈判最紧张的时候,国内某金融投资机构突然也对这个项目发生兴趣,惊得行业主管人士不得不亲赴首都机场堵住了正要赶赴澳洲的这家机构负责人。庆幸的是,这位负责人明白事理,最终促成了华菱的好事。

  从恶性竞争到良性竞争再到良好的经营秩序,这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对中国企业在成长的过程当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理解,中国企业要经过参与自由竞争这么一个历史的发展阶段。但是如何尽快补上这一课,需要引起人们的思考。

  作为政府来讲,要制定法律和有关的规定,同时进行培训和教育。比如中国已经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就是一个法律依据。另外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加强他们能够协调行业各方面力量的能力。

  至于协调,并不是政府的事情,应该由行业商会来承担,是一种企业的自律行为。在一些企业领导看来,行业协会的弱势是主要原因,“国内一些对外经贸商会官本位色彩明显,难以有效表达业内共同利益诉求,不能真正体现行业的长期海外利益,权威性很低。反观国外商会,行业权威性高,市场协调能力非常强。”

  央企也在海外恶斗

  在国外市场投资,央企之间相互进行价格竞争,表面上看是一个市场的竞争方式,也符合市场一般的规则。不过,所谓的央企是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这些国有企业集团所有权都属于全民。同一个所有者作为不同的法人在市场上竞争,损害的最终是所有者自身的权益。

  很多企业都存在同质化倾向,资金规模实力毋庸置疑,也具备了在海外投资能力,特别是利用资金优势、规模优势在海外市场上谋求扩张。但是缺少独特技术、独特管理手段,这些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所投资的项目往往都具有均质化的特点,大家没有什么更高的技术含量,主要是靠价格竞争这一种手段来赢得海外市场。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已经有好几个项目,本来可以花5000~6000万美元收购,由于央企之间相互抬价、恶性竞争,结果花了1亿多美元。这是很不好的行为,影响非常不好!”

  一位央企海外投资主管甚至笑言,中国企业“走出去”最怕的不是国外竞争对手,而是国内的兄弟企业“挖墙脚”。央企在海外投标时屡次发生“窝里斗”,为了拿到项目“不择手段”,“一家公司旗下的两家分公司为抢夺同一个项目,报价可以相差1亿元”。南车集团的一位高层表示,“国内还好,国外一个项目,如果同行企业都去争,就把这个市场搞坏了,把中国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毁坏了,这是很危险的事情,过去国务院的领导协调过,但效果不大。”

  在澳大利亚收购铁矿石时,武钢、鞍钢、宝钢、中钢等央企都曾看中过皮尔巴拉的一处矿山,最终国内企业相互抬价,成交价格比原来高了1/3。

  央企在海外的恶性竞争大大抬升了市场成本,变相导致了国有资产的贬值。这种现象的发生从表面上看是由于我国境外投资体制的不健全,对央企海外投资没有形成制度性约束,更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造成央企境外投资项目重复,催生了“内讧”。

  我国目前的垄断体制使很多央企并没有真正构建起有效且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的运作机制,“不按市场规则办事”成为通病。央企海外“内讧”的主要根源在于缺乏规范运作的市场经营体制,不仅处于“走出去”的初级阶段,企业伦理的塑造也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庞大的海外经营资产并不意味着央企的国际化经营能力高,这是一个必须要正视和思考的问题。

  不过,同类央企之间也建立了初步联盟。据了解,武钢在加拿大的项目曾被其他国内钢企看中,后来武钢总经理邓崎琳亲自出面协调,武钢才顺利收购该项目。针对国内企业“自相残杀”的现象,不少央企建言,成立以企业为主导的跨国经营协会组织,从而做到以企业的自律经营和海外协同为主线,尽快使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形成合力。

  合法竞争是创新源泉

  市场竞争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打击报复、造谣中伤竞争对手等手段都将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看到美国、日本等国企业在全球化上的协作,“如何促成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相互支持、相互联合?如何杜绝在海外并购中中国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中国企业也开始了自己的思索。

  事实上,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孪生物。任何一个国家只要推行市场经济,不正当竞争就会如影随形。在现代化过程中,美国也曾遭遇企业间严重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正如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阿米·舒瓦所言,美国之所以没有像世界其他地区出现极少数控制国家经济命脉、寡头与几乎赤贫的大众之间严重对立并因此而引发经济问题和社会动荡,首先得益于其严密的反垄断政策和税收政策。美国政府对国内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的治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保证了美国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值得任何一个现代化国家借鉴。

  面对不正当竞争蔓延的趋势,美国政府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措施。从1887年开始,国会先后通过了《州际商务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法律,建立了专门的反垄断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还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指南,对于抑制垄断具有积极影响。所有这些法律的核心思想是禁止市场垄断和商业共谋,明确规定价格歧视、排他性和限制性合同、削弱竞争的公司之间交叉持股、互派董事等行为是违法的,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违法责任和处罚规定,并确立了极为严厉的监管机制。一旦发现公司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会施加极为严厉和苛刻的处罚。比如微软模仿苹果发明的鼠标被判罚数亿美元,微软操作系统的垄断被公众和司法严密地监视着。

  鼓励同业之间的合法有序竞争,防止形成垄断,是美国竞争政策的核心。同业之间充满活力的竞争将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选择、更优的价格、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并引发源源不断的技术创新。为了防止大公司形成市场垄断,美国不乏肢解大公司的例子。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标准石油公司违反反垄断法,将之拆解为34家新公司,该公司成为在反垄断法下倒下的第一家大公司。此外,美国烟草公司案、美国铝公司案等,都体现了被业界人士称为“宁可牺牲一个产金蛋的母鹅,也要维护竞争秩序”这一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观。美国反垄断法的严格执行,成为美国技术创新不断的法律保障。

  在海外市场的合作应该大于竞争。在国外投资,涉及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国家内部企业自相残杀,损害的是国家自身的竞争优势。所以,在国际市场上,中国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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