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5年后再修控辩权责大调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7 10:29 来源: 中国经营网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增加了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证人出庭等直接影响诉讼公正性的证据制度。
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说明。
时隔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修改,整部法律225个条文中有一百多条出现改动,增加的条文大约有六十多条。很多条文的修改在实现惩罚犯罪的同时,强调了对人权的保护,即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称本次修法“力度之大,耐人寻味”。不仅如此,与1996年第一次修改时通过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规定几乎同样重要的是,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增加了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证人出庭等直接影响诉讼公正性的证据制度,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等辩护制度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本次刑诉法修改,显现了中国在文明程度、保护人权以及诉讼公正程序方面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准则或标准实现了接轨。
证据制度大调整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力。该规则上个世纪60年代诞生在美国,此后成为美国电影中的经典场面。在我国本次的刑诉法修改中,无论是证据制度中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还是辩护制度中的法律援助制度,都体现了这种对人权的保护精神。
事实上,证据制度贯穿全部诉讼活动始终,对公正审判、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在此前的刑诉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因而修改着重进行了补充。
完善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
(电子证据成为新的证据类型)
考虑到社会生活的新情况及实践需要,在刑诉法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之外,草案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一类新的证据。
同时,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举有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提高诉讼效率。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但为了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草案建议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之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草案不仅规定了对非法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同时也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调查程序。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引入强制出庭制度)
我们经常在电影里看到国外法庭上对证人轮番质证的情况,但是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情况比较普遍,导致案件审理中的证据大部分都是书面记录材料。
顾永忠告诉记者,“书面记录材料如果记录时无人监督,记录的客观真实性也无人质问、核实,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判断的公正性。所以,符合需要的证人必须出庭,对于查明案件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
正是缘于此,本次草案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即“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引入了强制出庭制度,“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同时,从伦理道德以及维护家庭关系角度出发,规定强制出庭制度不适用于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子女愿意出庭作证的,不在此列。212>>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增加了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证人出庭等直接影响诉讼公正性的证据制度。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可以匿名作证)
草案建议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对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
辩护制度权利大调整
侦察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此举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
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现行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须经侦查机关批准,尽管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会见权,且会见不被监听,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司法机关以律师法的位阶低于刑诉法而被拒绝。因此新的刑诉法草案吸取了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同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扩大律师阅卷范围
现行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订后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范围。
草案建议,吸收律师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
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建议扩大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增加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完善审判程序
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现行法律规定了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简易程序(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草案建议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
其中,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仍维持现行规定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完善一、二审程序
(明确二审开庭案件范围)
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增加规定“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
在二审程序中,明确了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二审法院认为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
同时,为避免反复发回重审的现象,草案增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
草案建议明确规定,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同时增加规定,“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
此外,刑诉法草案还对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以及执行进行了完善。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