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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30 04:18 来源: 信息时报1、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中一个自然人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妻子,请问:该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要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因此,个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妻子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与客户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五年的商铺租赁合同,但由于某种原因双方解约,该份租赁合同停止执行。请问: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还需要按规定贴花?
答: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七点规定: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据此,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期限为五年的商铺租赁合同,无论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在合同签订时候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3、某企业2010年企业才开始生产经营,对于其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明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因此,该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选择上述其中操作进行税务处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税函[2009]98号文的规定执行。
因此,该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可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2010年作为开办费扣除,也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进行分期摊销。1分2分3分4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