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称房产加名免契税 离婚“除名”或收契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2 10:23 来源: 中国经营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南京“房产加名税”在网上热炒一周以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终于对“房产加名税”明确表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房产加名免契税
9月1日,财政部官网公布一条不足200字的简短通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明确了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自8月31日起执行。此前,南京市地税局就是否征收“房产加名税”几易其口的报道频现媒体,刺激着公众的眼球。
据第一财经日报消息,连日来,从一家以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为主业的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其咨询业务较往日增加30%。
而一些房产交易中心人头攒动的场景也显示,“加名税”涟漪的消除并不代表婚恋观思辨的余波已经退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在这一明确的政策信号释放前,一些地方的政策吹风不停地搅动着公众舆论场。
而这一切,皆衍生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8月13日起,婚前房产若夫妻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则属婚前房产一方所有。
由此,各地的住房部门都接到不少关于加名如何办理的咨询,有些地方税务部门认为,既然司法解释已经将婚前房产归为一方所有,那若加名,房产则变为夫妻共有,这就是产权的转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表示,财政部决定免征是明确了现行法律的规定,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关于房屋赠与征税的范围。
该《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所谓房屋权属转移,指的是三种情形,即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但问题的核心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之间的赠与是否能等同于普通人之间的赠与?
地方在既往执行层面并非无例可循。
北京市地税局相关人士称,按照该市税务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屋交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夫妻之间共有财产加名是不征收契税的。
上述通知规定了五种不涉税的情况: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转移登记;夫妻间房屋的转移登记;夫妻离婚涉及双方间原共有房屋转移登记。
施正文表示,上述契税暂行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间房产房屋的转移登记须征税,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婚前房产开征“加名税”是擅自扩大了征税的范围。
契税属于地税,税法赋予省级税务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个所谓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权力。
以契税为例,省级税务机关只能在税法所规定的3%~5%之间选择税率。
施正文认为,地方税务局作为执法机关,没有政策的制定权、解释权和立法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免征”而非“不征”312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9月1日公布的“财税82号文”,终于给“房产证加名是否征税”的争议画上了句号。
刘剑文表示,这一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通知的最大看点是,明确了加名纳税符合契税课征要件,是对此前征税要素不明确构成税法漏洞的补充。
刘剑文说,值得注意的是,“财税82号文”中用的是“免征税”概念,而非“不征税”,“在确定征税范围的基础上,采取免征的做法,说明相关部门的确是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进行有权解释的。”
刘剑文特别指出,从法理上讲,“免征税”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是有期限的,这就有别于“不征税”的无限期。
不过,“财税82号文”中并未提及免征税的期限,意味着这将是一项长期执行的政策。
离婚“除名”或收契税
据媒体消息,近日来,关于房产证加名要不要征税的争论,触动了纳税人的神经。9月1日,这一争论尘埃落定。
房产证加名现在免征契税,那么,离婚会否针对房产证“除名”征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认为,从法理上判断,离婚便已经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了,房产证“除名”便涉及财产转让,实质上就涉及所有权的变化,一旦发生经济行为,契税征收就会启动。
但他同时表示,当前法规其实并未对这方面做出明确解释,所以存在争议的“隐患”。他建议,如果夫妻双方各占一半产权,可以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半作为基数征收契税,以减轻民众税收负担。
网友:男性不认同的居多
9月1日,在新浪微博(http://weibo.com)上做了随机调查,不少女性表示认同官方规定,但男性则不认同的居多。女性网友Y ejiyuan称,“终于回归家庭内部财产转移免税的合理范畴内了。”
而男性网友“常言”则表示,“这样的好事,恐怕会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可悲!明明是我婚前独自买的房,对方说要加名,你说我加还是不加的好?以前还有一个税收的借口,现在连借口都没了,心里纠结,无奈啊。”
为何各地税务一再改口?
近半个月时间,地方税务部门对于房产“加名税”口径多次改变,为何会出现此种现象?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分析认为,由于我国大部分税收并未立法,仅停留在法规或者政府文件上,造成地方税务部门理解偏差。
“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较多“模棱两可”的理解”,他还指出,例如,南京地税方面认为,房产加名属于“财产转让”的经济行为,在没有上级机关通告的情况下,依据现行法规,确实可以征收契税。但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此次公告称,夫妻间房屋产权变更可免征契税。“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便造成上下两级机关对同一行为征税的不同理解。”岳树民直言。
事实上,我国目前有19个税种,只有两个税种是经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的,一个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一个是《个人所得税法》。房产税、契税这一类税收都没有正式立法,只能算某种法规或者是政府机关的文件。其中,契税征收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
地方征税权究竟有多大?
“加名税”争议中,民众大感疑惑的是,地方税务部门制定税收的权力有多大?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称,根据宪法规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加名税”需要地方人大立法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从立项到调研,出台草稿,听证讨论,到最后出台法规,各地需要时间进行论证听取民意,税务部门有没有经过地方人大立法程序是存疑的。除非人大对地方政府特殊授权,否则地方税务部门没有开征权与免征权,更没有设定税率权。
刘天永称,行政法规效力较弱,且需要后续解释文件不断补充,在执行中产生“地方部门与上级口径偏差”等问题在所难免。“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从规范立法做起,尽管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另一方面可限制地方对于法规的解释权力,否则会变相给地方部门‘立法权’”。他同时指出。3<<12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月饼税”难取消
据每日经济新闻消息,在“加名税”有了定论后,网友们还纷纷提到“月饼税”是否还会征收的问题。与“加名税”不同,税务系统人士和多数专家均认为,月饼税完全符合税法、税理,仍需征收。
房地产商任志强曾在微博中炮轰“月饼税”:“如果是恶法,合法也应改掉,如果是不合法就更是恶税了。”
任志强的说法也代表了不少人的疑问,但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称,所谓“月饼税”,实际就是个人所得税,除货币外,个人获得的实物和有价证券均属个税纳税范畴,征收也无可厚非。
刘桓称,“月饼税”其实一直就有这个税,也一直在征收。
尽管“月饼税”恐难取消,但关于它的讨论也引发了关于单位如何给职工发放福利的新思考。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建议说,“单位可尽量采取福利‘货币化’的政策,遇到中秋、端午等传统节日,直接为员工在工资中增发一定金额的现金,由员工自行购买月饼和粽子等。”
相关资料:财政部关于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原文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
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名词解释:加名税
“房产证加名税”实质上就是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均需缴纳契税,税率3%~5%。(编辑:海绵)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