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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出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2 17:23 来源: 财新网

  有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在“强制入院” 方面权力太大,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复诊和司法鉴定难以保证三方独立性

  【财新网】(见习记者 屈运栩)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下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分八章,对精神障碍预防、心理咨询服务、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康复以及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

  不过,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被精神病” 患者强制入院治疗问题,《条例》二稿专家讨论会上引起争议,焦点在于精神病患或疑似患者的移送是否应由公安机关作出。

  按《条例》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或者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告公安机关,行为地公安机关应当依职权予以制止。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经公安机关批准后,送往指定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

  对公安机关送来诊断、住院观察的精神障碍或疑似患者,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进行诊断,诊断为精神障碍并符合住院标准的,通知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不能确定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无法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代为办理住院手续,并记录在案。

  参与《条例》二稿专家讨论会的黄雪涛律师对财新记者表示,二稿中曾指出患者送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必须经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但最终的条例则简化为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送医院。同时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代办入院。这些条款都给公安机关更大的权力空间,相关事件责任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对精神障碍和诊断,《条例》指出可经过诊断、专家复诊和司法鉴定三个步骤确定。具体规定指出:被诊断为精神疾病障碍者或者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治疗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做出诊断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心理卫生医疗机构申请专家复核。如果对专家复核意见仍然有异议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应当建议其继续住院治疗。

  参与《条例》起草的深圳康宁医院院长刘铁榜向媒体表示,采取诊断、专家复诊和司法鉴定的方式从法律程序上避免了“被精神病”的发生,同时强调参与诊断、复诊和司法鉴定的人员不会是同一人群。

  对此,黄海涛指出,三方的相互独立性由于缺乏具体规定,仍然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将病人是否有病入院全部交给医疗及医学背景的司法鉴定人员,在立法层面存在缺陷。黄海涛曾建议,对患者的医学判定可交给医院,但患者是否应该入院治疗则应由独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由法院作出司法判断,但建议最终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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