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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事件”应启动刑事调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8 04:24 来源: 深圳商报

  □ 孙瑞灼

  9月6日,北京律师贾方义表示,已向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检察院、国家海洋局递交公开信,举报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嫌疑,要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国相关法律予以刑事调查。(更多报道详见本报今日A8版)

  自6月4日以来,发生并一直持续至今的康菲公司渤海19—3石油开采平台漏油事故,造成渤海湾污染面积高达5500平方公里,使渤海海洋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大量养殖户及海洋渔业损失据各方面估计超过10亿元。在媒体、公众纷纷质疑、指责声中,康菲从违规操作到恶意隐瞒和欺骗,以对中国海洋石油资源掠夺和破坏性开采的方式,放任其所导致的渤海湾环境污染日益扩大,已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从国家海洋局的认定结果看,康菲在溢油事故中存在违规操作、恶意隐瞒和欺骗等事实,以对中国海洋石油资源掠夺和破坏性开采的方式,放任其所导致的渤海湾环境污染日益扩大,已造成严重的海洋污染事故。

  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38条及其司法解释则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即构成重大损失。此次漏油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显然已经大大超出了30万元的标准,构成重大损失。《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见,在渤海油田漏油事件中,从学理上适用刑法,有关职能部门理应启动刑事调查。美国政府在解决墨西哥湾BP公司的深水地平线石油钻井平台石油泄漏一案中,曾以追究BP公司主管的刑事责任为威慑,迫使其更换公司总裁,并加大赔偿损害的力度。可见,在这类案件中,刑事制裁手段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近年来,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不时发生,然而,我们却鲜见有单位和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大多以罚款了事。2005年11月13日,我国发生震惊世界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也只能开出 100万元的罚单,而相关责任人也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其实,我国法律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刑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刑法》第32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法律的利剑只是高悬,而没有真正落下,导致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心存侥幸,为了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屡屡挑战环境保护法律的底线,这也是近年来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无法得到遏制的重要原因!

  因此,我们不妨以“康菲漏油污染事件”为契机,严格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及时启动刑事调查。唯有以法律之剑严惩环境污染者,才能震慑那些不法企业,才能还公众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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