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茫茫申诉路穿越十一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9 13: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佘祥林曾坐牢11年被宣告无罪,赵作海也是坐牢11年被宣告无罪,黄立怡同样坐牢11年才被宣告无罪。如果不翻案,黄立怡今天依然在新疆大沙漠的监狱服刑,因为他被判处的是无期徒刑

  近日,杨学林律师接到来自广东的一则短信:广州市检察院已撤销对黄立怡案的抗诉。短短十来个字,杨学林反复默读。然后,他拨通了笔者的电话:老兄,广州已经撤诉,中国的法律还有希望!

  A.拍案而起

  时间回到2004年6月。那天,一位南方汉子找到了杨学林。他就是本文主人公黄立怡的哥哥黄立新。他用浓重的广东口音讲述了黄立怡的悲剧。

  黄立怡,1973年7月16日出生,广东开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1999年5月7日,他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杨学林展开黄立怡案的《起诉书》、《判决书》和《驳回申诉通知书》。公诉方指控:黄立怡用麦永泽、严四益的空头支票,骗取了广东建盛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明兴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伟达建材供销部三个单位的钢材共1084.75吨,价值2140090.2元。2000年11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黄立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立怡不服并上诉。2001年8月27日,广东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立怡又不服,提出申诉,2003年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杨学林有一个习惯,在听取案情时顺手将问题列出。此刻他已列出两大问题:黄立怡诈骗,赃款赃物何在,毫无证据;如果是诈骗,也不可能是票据诈骗。

  但杨学林知道,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和申诉,几乎已经穷尽了所有的诉讼手段,历时已经5年,连申诉都已经被驳回,参与的公、检、法人员不下数十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即使是个冤案,改判的希望也不大。

  杨学林留下了黄立怡案的全部判决书和申诉材料。仔细研究3天后,杨学林决定接手此案。他坚信此案是个冤案,而中国司法制度中的"有错必纠"原则,可以为黄立怡翻案,而不论诉讼程序是否已经完成。这是我国司法制度优于西方国家的一大特点。

  实际控制人则是黄立怡的叔叔黄业宏和黄业宏的妻子、谭凤春的姐姐谭凤娟。黄立怡名义上是业务员,实际上是跑腿的。

  宏达公司是钢材经销中间商。该公司没有独立的货场和仓库,其销售的钢材由购货方直接从供货商的货场拉走,宏达公司每吨赚取10至20元的差价。付款形式是:由购货方麦永泽、严四益以支票或者现金给中间商宏达公司,由宏达公司直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供货商以支付货款,也有部分货款由宏达公司开支票支付。货款往往是一月一结,由各公司财务之间办理,有时公司人手紧,则由黄立怡帮忙送支票。

  如果不是麦永泽、严四益资金链断裂,各方会继续合作下去。

  1998年12月和1999年1月上旬,麦永泽、严四益夫妇按惯例向宏达公司签发了5张"远期支票",宏达公司收下支票后将一部分支票背书转让给建盛、兴泰、伟达三公司用于结算和定货,三公司继续向麦永泽、严四益发货。同年1月下旬,宏达公司和另3家供货公司如期将麦永泽开具的支票存入银行,支票被银行退票。四公司发现支票成了"空头",立即向麦永泽、严四益追索,麦、严逃往外地躲藏。四公司以麦永泽、严四益诈骗为由向番禺市(现为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局报案,报案被骗金额300多万元。

  1999年2月11日,麦永泽在逃债途中自杀死亡。建盛、兴泰、伟达三受害公司将追款目标转向宏达公司,要求宏达公司承担损失,被宏达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业宏拒绝。三受害公司随即分别向广州天河区公安局报案,指控宏达公司诈骗。由于黄业宏是开平市政协常委,公安机关便将普通员工黄立怡抓走顶数。办案方意图很明显:将黄立怡押为人质,逼宏达公司交钱。其目的自然不可能达到。办案方只能将错就错,最终酿成这千古奇案。

  C.调查取证

  杨学林开始为本案申诉调查取证。

  杨学林两次前往广东省四会监狱会见黄立怡。会见中,黄立怡声泪俱下,在场的狱警都被震撼。会见结束,狱警拉着杨学林的手说:"律师同志,你一定要帮他出去!"

  杨学林的会见让黄立怡看到了新的希望。他给杨学林写信,反映了五个问题:

  --一审开庭时,辩护律师当庭递交强有力证据,审判长却宣布休庭,过了8个月才再次的开庭;

  --他根本不知道涉案支票是空头支票,实际上也不可能知道;

  --出事后他回开平并不是逃匿;--他没有非法占有涉案的钱财;

  --在侦查阶段,他被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先写好口供,逼他签名。

  杨学林和助手费尽周折,找到相关人员了解到以下事实:黄立怡只是宏达公司的打工仔,没有任何权力,每月1500元工资;黄立怡在每笔钢材交易中没有额外获得任何报酬;黄立怡与其他公司联系业务,都是宏达公司委派的;宏达公司与客户的资金结算,都由公司财务部门处理,黄立怡根本不知道;麦永泽的支票,不是黄立怡交给受害单位的,是三个公司派人到宏达公司取,宏达公司出纳亲手将支票交给他们的;番禺公安局曾认定麦永泽为诈骗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

  黄业宏和宏达水泥厂厂长郑某向杨学林证实:1999年2月26日,建盛公司董事长刘某、明兴泰公司的袁某带领公安局的魏某找到黄某,以举报其诈骗罪和抓回公安局处理相威胁,要求宏达公司承担他们被麦永泽诈骗的损失。

  杨学林起草了新的《申诉书》,附新证据20份,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他认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唯一的选择。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对广东和广州法院的审判活动负有监督之责。

  D.再审波折

  200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黄立怡案立案审查。主办法官向杨学林表示,如果案子有问题,会依法纠正。

  2005年底,广东高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指令,决定立案再审此案。没想到好事多磨,一波三折。

  先是广东高院的调卷工作遇到了麻烦。高院向原审法院调卷时,却发现本案卷宗还分散在检察院和公安局,于是便协调调取。谁知从2006年1月到12月,卷宗还没调到。经杨学林催问和协调,卷宗于2007年1月才调到广东高院主办法官手里。

  2007年6月24日,黄立怡突然被移送到新疆阿克苏的阿拉尔监狱服刑,商定的审理进程全被打乱。整整过了两年,杨学林与法官进行了无数次的沟通,又向广东高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发了数次《律师意见书》,广东高院终于在2009年3月4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广州中院重审。理由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接到这个裁定,杨学林喜忧参半。一起被告已经服刑十年的申诉案件,能够有这个结果,已经不错,起码说明一审、二审、申诉法院均有错误,说明本案翻案为期不远。

  E.法庭交锋

  2010年3月17日上午11时,黄立怡“票据诈骗”案的重审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并首次跨省区远程视频与远在新疆监狱服刑的黄立怡连线。

  公诉人宣读的依然是十一年前的起诉书。黄立怡从容答辩,11年的监狱生活使他有时间对自己的冤情反复思考和研究,他强调自己只是一个打工者,所做的一切都由公司安排。

  辩论阶段,公诉人表示,黄立怡的认罪态度不好,建议法庭从重处罚。杨学林据理反驳:认罪态度不好,这岂不是对最高法院决定的批评?黄立怡已经是无期徒刑,如何再从重?

  以下是杨学林的最后陈述: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黄立怡构成票据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最大的受害者是黄立怡,他受到的伤害无法估量,也无法挽回。黄立怡遭此厄运,有极大的偶然性。假如麦永泽不死,假如三个受害公司向黄业宏要到了钱,黄立怡就不会被抓。一个公民的命运竟然取决于偶然因素,与其说是公民个人的悲哀,不如说是这个国家司法体系的悲哀。本案从侦查到审查起诉,从一审到二审再到申诉,这么多部门竟然没有发现其中明显的错误,或者发现了错误而不愿改正,这种极其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令人吃惊。

  尊敬的审判长,我是2004年开始为黄立怡再次进行申诉的。令人痛心的是,黄立怡坐牢竟然长达十一个年头。期间,他的父亲去世了,他无法奔丧尽孝;他的母亲已经神情恍惚,至今不知道儿子黄立怡已锒铛入狱十一年。现在惟一需要做的就是,立即宣告黄立怡无罪,还其清白,不要让迟来的正义再延续下去了。

  2010年7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把黄立怡从新疆的阿拉尔监狱带回广州。当晚8点,法官宣布:黄立怡无罪释放。黄立怡的哥哥、姐姐随即激动地给杨学林打电话:“杨律师,您成功了!”

  然而,半个月后的8月2日,广州市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黄立怡在公安机关曾作有罪供述,应该认定其有罪。直至今年7月27日,在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坚持下,广州市检察院终于撤回抗诉。此日,黄立怡才真正意义上成为无罪之人。

  佘祥林曾坐牢11年被宣告无罪,赵作海也是坐牢11年被宣告无罪,黄立怡同样坐牢11年才被宣告无罪。如果不翻案,黄立怡今天依然在新疆大沙漠的监狱服刑,因为他被判处的是无期徒刑。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