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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税制的人性化与税收问题的社会化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9 17:50 来源: 中国财经报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 杨志勇

  税收问题已不仅仅是一个财政收入的筹集问题,也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问题,其社会问题属性在凸显。做好税收工作,需要高度关注税收事务可能引发的社会反应。

  从9月份开始,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中低收入者所对应的税率也相应下调。减个税促民生改善正在成为现实,个人所得税制正在变得越来越人性化。

  中秋临近,“月饼税”也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所谓“月饼税”,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税种,而是对个人实物所得(月饼)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月饼”既然纳入个人实物所得的范围,如何纳税,就要看个人总收入的多少。现在的争论针对的是扣除各项费用之后个人所要缴纳的所得税。显然,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只要这样的所得不属于可扣除项目,那么税务机构就应该依法征税。但这也带来一个问题,即依法征税与人性化税收征管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和谐征纳关系需要换位思考,“月饼税”的争议也表明在依法征税与税收的人性化之间还需要做好进一步的协调工作。如果说每个传统节日,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福利扣除限额,那么人们对税收的接受程度显然会提高很多。例如可以规定中秋节每个人可以有200元的福利限额,只要所发月饼金额在200元之内就免征个税,那么税收征管工作当可得到更多的支持。至于那些发放黄金月饼(实则是月饼形状的黄金)的,税收机构也就不必客气。

  房产加名税争论随着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房产加名免契税的通知而告一段落,但是征税的争论并没有结束。

  一些地方前段时间房产加名征税的处理过于粗糙,这是机械化地理解有关法规的结果,一些地方已经征上来的契税应该予以退还。要知道,征税依据契税暂行条例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未能充分反映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特别是未能反映福利分房改革之后的住房现实问题。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房可以免契税,但是1998年福利分房改革之后,能够买到公房的人越来越少。公房价格低,还可以免契税。多数人只能买商品房,价格高,契税又不能免。契税负担本来就重,加名还要课税,显然人民不容易接受。况且,家庭作为一个基本生活单位,加名课税所减少的是家庭可支配收入,这样的课税对家庭来说就是重复征税。夫妻房产加名免契税的规定还不够,应扩及家庭成员。同时为了防止因此带来的“假结婚”逃税,应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房产加名征税问题说明,税收征管必须结合新形势新背景,才能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再回到重庆和上海1月28日就已经开始试点的对个人住房征收的房产税。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需要非常谨慎。试点经验尚需总结,征管配套措施是否充分,也需要注意。征税的目的是什么,还需要进一步反思。这种房产税实际上就是早期所讨论的“物业税”。对个人自用住房开征房产税要回到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文件精神上来,即“开征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否则,对个人自用房产普遍征收房产税必然会增加人民群众的负担,不利于住房民生问题的解决,不利于未来房产税在地方公共服务融资中积极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房地产调控“限购”持续时间越长,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留下的隐患越多。切实的做法是扩大商品房的有效供给,扭转住房市场格局。让不具备普遍开征的房产税取代房地产调控中的“限购”,只会带来新的问题。

  税收问题已不仅仅是一个财政收入的筹集问题,也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问题,其社会问题属性在凸显。做好税收工作,需要高度关注税收事务可能引发的社会反应。税收工作是一项综合工作,从根本上说,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不仅要让税制设计更加人性化,还要在税款的使用上狠下功夫。要进一步加大民生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快政府预算公开步伐,让纳税人明白税款已经真正地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从而推动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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