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香港刘继兴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3 11:14 来源: 财政部网站财会函[2011]26号
刘继兴会计师事务所(K.H.LAU & CO.):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55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1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1日。请你所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55号《境外会计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动单位)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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