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辩“微博第一案”】微博自由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6 18:03 来源: 财新网任何人在实现个人自由包括微博(http://weibo.com)言论自由的时候,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应该是微博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财新网】(特约作者 杨大民)对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周鸿祎一案,我的看法如下:
本案的判决书指出:“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的视角,通过廖言片语,表达对人对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但涉及批评的内容,往往起到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法院的判决对于微博这一自媒体给予了积极的定性与评价。也就是说微博作为人们沟通思想,表达观点,抒发感情的交流平台本身不存在善与恶、好与坏、褒与贬、是与非的问题。它只是一个沟通平台或媒介。
但是,如果有人利用这一平台或媒介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涉及到了法律问题:即微博言论自由应不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答案是肯定的。任何人在实现个人自由包括微博言论自由的时候,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应该是微博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如何认定微博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是否构成侵权,确实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我个人认为至少应该把握如下三个标准:
第一、言论所描述的事实是不是属实?有没有捏造事实?虚构事实?如果不属实,就应该对此负责。
第二、言论所描述的事实虽然客观真实,但是该事实是不是可以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广泛传播?如果传播了就涉及到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
第三、微博言论的用语是否带有侮辱性或诽谤性的语言。
这三个标准应该成为处理类似案件的基本评价标准。
在“微博时代”,利用微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越来越多。对于被侵害的个人来说,以名誉侵权居多。对于法人来说,商业诽谤案也时有发生。这种新型的侵权或犯罪案件应该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微博实名认证制度应该进行全面推广,由于侵权人的身份具体通明,所以利用微博侵权就没有了隐蔽性从而会减少或有效抑制这类侵权案件或犯罪的发生。■
(作者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微博第一案”原告方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