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期待立法规范上市公司高息贷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9 07:15 来源: 中国网在银根紧缩、股市不振、楼市调控大背景,民间借贷业利率居高不下,进入这个行业的多数民间放贷人获得超额收益。“赚钱效应”令越来越多的资金从楼市、股市中撤出进入高息民间借贷,放贷人范围不断扩大——除小打小闹的个人放贷者、零打碎敲的民间游资外,个别资金充裕的上市公司,也开始把钱投向民间借贷业务,有的上市公司的委托放贷收益甚至超过主业。
中小制造企业、房地产企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生存环境不乐观,民间闲置资本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个人之间放贷,为亟需资金的上述企业完成融资。尽管这涉嫌高利贷可能爆发巨大法律风险和现实违约风险,但这种操作模式毕竟仅限于民间游资并止于私人主观自治领域,与法不合却情有可原。然而如果作为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把钱也投向高息民间借贷业务,利用公开募集资金开展民间高利贷成为名副其实的“影子银行”,就有失IPO或定向募集资金用来发展公司主业的本意。不仅有可能导致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实体产业“空心化”,就法理而言也有悖于公司治理伦理,危及投资者利益,并构成了对既有上市公司监管法律体系的挑战,必须想办法予以立法规范,乃至制止。
高息借贷向上市公司蔓延有违公众公司治理伦理和荒废主业还是其次,事实上,“是贷三分险”。就上市公司参与民间借贷而言,其并不具有相较于其他民间放贷人的借贷风险控制优势和担保手段,甚至因制度限制还存在手段劣势,譬如委托贷款担保力不足、多数不动产担保系重复担保、催缴乏力等。这决定了上市公司只能在借贷风险来临时,被动应付或为了维持借款方的还款能力而被胁迫继续借贷及展期。近期几家参与民间借贷的上市公司几乎不约而同给予借款方委托贷款展期、减息或免息、逾期后允许打包出售等变通措施,便是借贷出现了风险的明证。
许多参与高息借贷的上市公司辩解,其通过委托贷款高息借贷增加了其收益、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而且也没有荒废主业,但实情并非如此。在已经披露的ST波导(600130)、香溢融通(600830)等几十家参与民间借贷的上市公司中,有超过半数的上市公司主业增长处于停滞状态,甚至出现了高息借款收益超过主业收益的极端情况。而在既有的借款中,更有超过四成的委托贷款出现了不同程度逾期或进行了“保护性”展期,且借款方集中于当下调控风险最大的地产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说,上市公司高息借款更像是在“火中取栗”,而不是像个别上市公司公告的那样似乎“稳赚无风险”。
低息融资却高息放款,无论从何角度而言,作为非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热衷于委托贷款都是不正常的,都涉嫌超范围违法经营或违法改变融资用途,尤其在当下银根紧缩、股市不振、楼市调控信贷风险正在凝聚而不是释放的“全民放贷”大背景下。为了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并实现公司自身的可持续经营,上市公司应果断在公司治理层面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等治理规定停止高息民间借贷这种“火中取栗”的行为,集中精力发展主业。对于已经发放的委托贷款,上市公司应在到期后收回(暂时不能收回的应尽可能要求其增加提供有效担保),并不再寻求展期,即使借款方再次提高贷款利率。
上市公司的监管者也应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监管,及时制定委托贷款等高息借贷《监管指引》,并根据法律法规、宏观调控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比如规定上市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利率上限和下限;上市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以房地产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应以首次抵押为原则,上市公司发放委托贷款需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且全部独立董事均无异议,委托贷款的信息披露应全面翔实披露借款方信息、借款方所处行业、抵押物法律状态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披露,上市公司违法发放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等,以规范上市公司相关委托贷款的发放、控制风险,并制止高息借贷在未进行有效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向更多的上市公司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