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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正式实施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9 08:01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正式实施

  对高风险食品生产说“不”

  本报讯 (记者霍一夫)《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正式实施。该《办法》中充分体现出上海市政府保护百姓食品安全的决心,其中,《办法》明文禁止较大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是此次一大创设制度。

  在以往的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生产企业将废弃油脂重新加工,或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炉再造,给市民健康带来很大危害。对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和下列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的;市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

  透过《办法》,我们可以解读出,政府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在上位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基础上,对上海市以往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发现的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危害的食品,作了明令禁止。同时,经过各监管部门的广泛调查研究,上海市对餐厨废弃油脂的比较完整的监管方案及具体处理办法已形成。

  对备受市民关注的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再生产的行为,《办法》第十五条作出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目前,上海市质监局在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严格监管基础上,又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食品回收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如不得将回收的食品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做好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的品种、批号和数量、销毁的原因、销毁的方式、执行责任人等,销毁过程应留有影像资料及销毁记录。

  设立上海食品安全委员会,被视为此次《办法》实施的最大亮点,其将协调、指导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问题,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管理缝隙,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并与全社会一道,共同编织一张食品安全监管的大网。《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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