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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发生伤害最高将获赔63.6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1 10:27 来源: 上海商报

  上海中小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大幅提高 农村与城镇孩子同价赔偿

  申城孩子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将大幅提高,最高可获赔63.6万余元,并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执行。这意味着农村孩子将与城镇孩子赔偿同价。这是记者从昨日举行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悉的信息。本次常委会会议为期三天,共有十六项议程。昨天上午,会议听取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和审议意见报告。

  商报记者 宋杰

  数据

  沪学生伤害事故年均250件

  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立法。也是从这时起,本市在事故处理中引入了保险理赔机制。

  目前,市教委统一按中小学生人均4元的投保标准,为全市中小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实现了包括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校方责任险全覆盖,学生每人每年累计赔偿最高可达50万元。

  据统计,2001年至2010年上半学年全市共发生与学校有关的各类学生伤害事故2506起,理赔金额2169万元,其中1000元以下及1000-5000元的事故分别是37%和42%,主要以摔伤、撞伤、骨折等为主,属于一般伤害案件;理赔金额5000-10000元以及10000-100000元的事故分别是10%和8%;理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事故占3%。在这些事故中,学校全责事故的占38%,其中18%的事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他均通过协商、协调得到妥善处理。

  据市教委主任薛明扬介绍,从2003学年起,随着本市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及工作机制的完善,学生伤害事故波动不大,每年为250件左右,且有逐渐下降趋势。

  市教育委员会主任薛明扬透露,拟将每年学生人均4元的投保标准适当提高至人均5元的标准,确保《草案》对赔偿标准的提高在其可承受范围内。

  反思

  现行标准低于高院司法解释

  审议意见报告中指出,随着国家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实施,《条例》在赔偿项目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存在不一致、不衔接,同时在赔偿标准方面,又明显低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8年,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处理厉明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修改《条例》的议案时,曾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条例》的执行情况,尤其是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调研,明确修订内容,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神,建议在赔偿项目中增加“精神抚慰金”一项。建议《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修改为:“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改变

  残疾赔偿金将按等级赔偿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指受伤害学生因伤害事故致使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者部分劳动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伤害学生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为上年度本市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乘以本市人均预期寿命与受伤害学生受伤害时的年龄之差;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伤害学生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参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补偿标准的适当比例计算。

  《草案》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等级,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新的赔偿标准与《条例》原来的标准相比,总额有了较大提高。

  争议

  “精神抚慰金”该不该入法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精神抚慰金”该不该入法目前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在昨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朱言文说:“《条例》修订很必要,也非常具有可行性。我们的这部条例,是全国较早制定的,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但在赔偿项目、标准等方面,都没有先例可以参照。”

  朱言文指出,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对现有条例,特别是对相关赔偿的关键性条款进行修订,“很有必要。增加精神抚慰金,情有可原,也是情理之中。”

  在朱言文看来,不仅是在中小学生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时需要精神抚慰金,在严重致残的情况下,也可考虑这样的抚慰,“孩子的死亡、严重的致残,对家庭是重大的精神创伤。给予一定的抚慰,体现了社会、政府对这方面的关注。”但朱言文也强调,“精神抚慰金”不是“赔偿金”,“如果要写到《草案》中,其标准、金额,要合理制定。”

  不少代表提出,学生伤害事故中死亡,如是致残的,则精神损害的对象是学生本人,而对于伤害事故中学生死亡的,精神抚慰金是给予受害者家长,应该将“精神抚慰金”纳入条例,并明确相关标准。

  ◇相关解析

  解析一: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

  以本市2010年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例:

  按照《条例》计算,2010年上海居民月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为450元,农村居民为300元,按上海居民人均预期寿命80岁,受伤时年龄最小的6岁计算,《条例》规定的学生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高为:城镇学生:450×12×(80-6)=399600元;农村学生:300×12×(80-6)=266400元

  而按照《司法解释》计算,2010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1838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3746元,按20年计算,《司法解释》规定的学生残疾赔偿金统一为:

  城镇学生:31838×20=636760元

  农村学生:13746×20=274920元

  可见,《条例》规定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标准明显低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为与《司法解释》协调,《草案》将残疾赔偿金标准修改为“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解析二:死亡补助费/死亡赔偿金

  以2010年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例:

  根据《条例》,2010年上海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为23200元,农村居民为10225元,以学生死亡时最大年龄为19岁计算,按照《条例》,学生死亡补助费最高为:

  城镇学生:23200×19=440800元

  农村学生:10225×19=194275元

  按照《司法解释》,2010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1838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3746元,以20年算,学生死亡赔偿金统一为:

  城镇学生:31838×20=636760元

  农村学生:13746×20=274920元

  与《条例》相比,根据《司法解释》,城镇学生和农村学生的死亡赔偿金至少分别提高195960元和80645元。同时,城镇学生明显高于农村学生。因此,《草案》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将赔偿标准和赔偿期限统一采用城镇居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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