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镜 资本市场发展离不开积极的股市政策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7 07:30 来源: 新华08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发布。这份文件明确指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
这不仅肯定了资本市场及其参与者的历史贡献,从战略高度对资本市场给予明确定位,更从改革的具体操作层面作出了规划部署,为资本市场实现重大转折提供了政治保障,也为积极的股市政策奠定了基调。
”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展望积极的股市政策,股市自当积极,更需积极对待股市。
股改
实现全流通
2005年6月27日。
这一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出现了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的身影。
这是自1992年证监会成立以来,证监会主席首次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面对中外记者。整场会议中,无论是尚福林的讲话重点还是媒体提问的焦点,都不离开两个字——”股改“。
面对种种非议,尚福林在发布会上斩钉截铁地说了如下一段话:”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推进中,难免会受到各种复杂因素影响。但是股权分置改革不仅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开弓没有回头箭,必须搞好。作为中国股市的一场深刻变革,改革将是一个连续过程,改革不会停步。“
因为”股改“,中国证券市场掀开了新的一页。2005年,也被历史定格为中国资本市场的”股改元年“。
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而股改,就是要解决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的制度性缺陷。股改后,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完全实行市场化的全流通,真正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全体股东责权利同担共享而尚未进行股改的上市公司继续完成股改任务,在股改未完成前,按照老规定不得进行融资。同时,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成为利益共同体,市场化的资本配置调节作用——优胜劣汰——得到发挥,为更多更好的企业发展提供急需的筹资渠道,帮助优质企业做大做强。
对于股改,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还为此立下了”开弓没有回头箭“的铮铮誓言。
2005年6月10日,三一重工召开股东大会,”10送3派8元“的方案修改为每”10送3.5派8元“并承诺且主动提高减持门槛,而现场会议上,三一重工的股改方案最终获得93.44%的高票通过,由此成为中国股改射出的”第一箭“。
随着三一重工方案获得通过,6月17日,首批四家试点企业全部完成了试点方案的投票程序。仅仅两天后,即6月19日,第二批股改试点的42家公司又火速出炉,其中既包括10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又有长江电力、宝钢为代表的中央企业入选。
从三一重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顺利通关,至今已有6年多的时间。目前,99%以上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已经解决,但由于个别的上市公司复杂的个体情况和证券市场的多变性,使股改遗留下一些问题,导致股改迟迟不能”收官“,如沪深两市仍有几家公司没有完成股改、央企大股东解禁不减持等。
不过,业内人士称,股权分置改革问题是中国经济史上最大的一次经济结构问题的调整,直接涉及最众多人口的直接经济利益调整。而且是在一个现代化的电子交易系统上完成的,到目前为止能够完成99%以上的公司,已经可以称为是完美收官了。至于剩余的几家公司不成功,留有未解问题是非常可以理解的,留有一些尾巴也是正常的。
与此同时,业内人士称,现在看股改效果已经很明显,股改使上市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大幅度增值,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得到加强,而不像有些人当初所担心的那样,股改送股会不会使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股票可以全流通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会不会下降,事实证明恰恰相反。股改以后,国有企业借助资本市场上的一些制度变得更加规范。
就股改本身而言,目前大部分企业已经完成了,作为历史阶段,从某种意义上已经过去了,那么,股改中还有哪些经验教训,可为今后提供借鉴?
对此,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称,股改想要达到的目标还没有完全实现,促进控股股东的股权真正地流通起来,比方说国有股适当地降低控股的集中度,使股权多样化,是股改完成后需要向前推进的问题。股改只是给了形式上的,或者说是法律地位上的全流通,但是如果不能够真正地流通起来,股权不能够多元化,股改就是有局限性的,没有彻底完成。
那么,对于股改”钉子户“,又该怎么办?业内人士称,要解决这个问题第一就是要制定时间表,如说证监会可以通过一个规定,在股改几周年的时候,股改全部结束,如果到期没有完成的全部退市,这样对大股东和股东都产生了压力。
同时,在这个时间表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该督促,甚至是出面来组织这些没有完成股改公司对话,提出方案,这种谈判是带有垄断格局的谈判,就必须跟对方谈,在这种压力下,双方权衡自己的利弊才能达成共识。
调整印花税
交易成本更合理
2008年9月18日,中央台新闻联播播出了一条新闻: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授让方不再征收。
当天晚上还有两条利好消息一起发出:汇金增持银行股,国资委支持央企回购股票。
这被业界称为是管理层推出的三大实质性利好。
而这也极大地舞了A股人气。次日,沪深两市大幅高开,沪指开盘即大涨9.06%,深成指开盘涨8.35%。开盘后两市一度小幅回调,但在金融股全部涨停的推动下,沪指继续走高,午后A股市场个股已全线涨停。
人民日报当时这样评论:在这一关键时刻,国务院批准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无疑对市场信心的提振起到重要作用。新华社称,印花税双边改单边 ,政府推出”组合拳“政策提振市场信心,这一连串被解读为”救市“举动的政策出台,体现了政府提升投资者信心,稳定中国股市的决心。
当时,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就表示,印花税改为单边收取表明了监管层的态度,有利于恢复市场信心。另外,印花税下调50%,直接减少了市场的交易成本,有利于活跃市场。此外,本次从双边收取改为单边收取印花税,采取的是卖出收取,买进不收的方式,这有助于鼓励长期投资理念的形成。
而在几天前,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增强股市吸引力,进一步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这是可取的。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所强制交纳的一笔费用,通常也被当作调控股市的政策工具。自中国股市开门以来,股票交易印花税就一直伴随着中国投资者。过去20年来,中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曾经有过数次调整。最近一次调整是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为千分之一。
税务专家表示,税收具有调节市场的重要功能。证券交易印花税通过影响投资者的收益,来调节双方的交易行为,是政府进行资本市场调节的重要手段。证券交易印花税自新中国股市诞生以来,就一直是一种重要的、经常使用的调控工具,它既能在市场过热时使其降温,也能在市场低迷时使其升温。
税务专家称,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一方面将会直接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摩擦、提高市场效率,另一方面将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增强投资信心,提高证券市场活跃程度。同时,下调交易印花税税率能有效还利于民,保护投资者利益。
随着中国经济多年来的健康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健全完善,股市如今已成为中国老百姓投资理财的重要平台。
来自中登公司的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9月16日,沪深两市共有A股账户16067.97万户,B股账户251.83万户;有效账户13814.67万户。
业内人士称,股市经过调整,估值水平渐趋合理,让印花税税率回归到一个正常的水平,可以让投资者在一个更为合理的交易成本上进行投资。一个稳定的市场,能让市场各方受益。
发展基金
稳定市场促进国际化
与股票相比,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相对要短一些。
1997年11月15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宣告了中国”老基金“时代的结束,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由此诞生。
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以专家理财方式管理和营运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的投资工具。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迅猛发展,基金规模不断壮大,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我们看到,多年间,作为A股市场上的机构投资主体之一,公募基金的资产规模自最初的107亿元快速膨胀到如今的2.35万亿元。开放式基金从最初由华夏、华安、南方三家公司在2001年发行的3只混合型基金,一路扩容至如今的近千只。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所有类型基金总规模为2.35万亿元。
而证券投资基金的队伍还在不断扩大。中国证监会本周一公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行政许可受理及审核情况显示,上周共有3只基金提交募集申请,6只基金的募集申请获得通过。
而随着投资者理财意识和能力的不断提高,指数基金作为一种工具类产品的特性逐渐被投资者认可。Wind统计显示,8月共有14只指数基金发行,9月份也有多只指数基金在售。证监会最新公布的基金募集申请进度表也显示,136只已上报的基金中,近三成为指数基金。
数据表明,指数基金在历次反弹中都扮演了先锋的角色。近6年来,A股市场出现了2次大级别的反弹,一次是2005年6月至2007年10月,上证指数从998点涨至6124点,涨幅513.63%,期间9只指数基金平均涨幅564.68%,而同期96只主动管理的偏股型基金平均涨幅442.94%;另一次是2008年10月至2009年8月,上证指数从1664点涨至3478点,涨幅109.01%,17只指数基金平均上涨121.27%,而同期297只偏股型基金平均上涨84.06%。
对于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内人士称不仅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同时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在稳定市场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机构投资者比例不高,散户特征十分明显。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能有效地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有利于稳定市场,引导投资,防止市场过渡投机,提高其理性的投资行为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能够起到调整整个国民经济良性运行,资本有效流动,成为稳定市场的中坚力量。
而在促进国际化方面,我国希望通过证券市场国际化来吸引更多外资的同时,又担心本国的证券市场难以承受国际资本的冲击,导致证券市场的波动,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中外合资这样开放过程的一种过渡形式组建投资基金,逐步、有序地引进外资投资本国证券市场。这可以充分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技能和成熟的投资理念,从而缩短了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高了我国证券业的国际竞争力。
查违规
严查内幕树公平
”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内幕交易这只资本市场的”硕鼠“,更是各方关注、打击的重点。其实,针对证券市场泛滥的内幕交易行为,自去年以来相关部门已下了不少猛药。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了内幕交易经济犯罪追诉立案标准;2010年11月16日,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合力围堵内幕交易;本月初,证监会表态:下半年继续将打击内幕交易作为执法工作的重点,继续严肃查处市场操纵、基金”老鼠仓“、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系统内外及跨境执法协作,加强对苗头性问题的分析预判,采取措施坚决予以遏制。
在监管层的严厉打击下,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共完成内幕交易案件调查62起,对3起内幕交易案件进行了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7起内幕交易案件及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并初步形成了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把打击内幕交易工作引向深入。
打击内幕交易的难点在”内幕“,由于内幕交易的手段较为隐蔽、渠道相对多样,因而取证往往比较困难。为此,监管部门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和不断完善制度来防范和打击违规交易,如增加内幕交易知情人登记制度等。
分析人士认为,建立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内幕消息泄密行为构成了较大威慑,一旦内幕信息泄密造成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这些信息也将有利于调查取证。如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能够真正有效率地做好,能对内幕交易产生有效的后置监管。
事实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推动已久。 据了解自2008年起,证监会已在深圳、福建、上海等辖区试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且截至目前已推广到全国范围。在多年的摸索中,何为内幕信息,涉及范围有多广、具体登记信息应如何落实一直是多方在实践中探讨的问题。
与此同时,业内人士指出,高收益低风险是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根源。如杭萧钢构案,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将自己在工作中获悉的公司与中基正在洽谈”安哥拉项目“的有关信息透露给公司证券办原主任陈玉兴。陈玉兴指令合作炒股的王向东分多次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9万股,并在同年3月15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余元。最终,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玉兴、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4037万元。
这样的惩罚,在法律人士看来远谈不上严厉,更不用说可能隐藏在后面的大鱼。同时,很多内幕消息的泄密,通常是通过口头传达的,他人很难取证;而且,客观上,中国证监会稽查部门要监察2000多家上市公司,存在力量不足的问题。
那么,该如何遏制内幕交易?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信息公开,对投资者有误导的信息,投资者可以起诉赔偿;二是要加强监管,要有法必依;三是要加强对内控机制的规范,证券市场经营主体要加强单位内部的内幕交易控制与管理。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远忠认为,目前上市公司违规信息并不少见,但在处理过程中,因种种阻力,大多不了了之。目前地方正在试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有一定的震慑力,但只靠证监会这一层面的执行难度很大。要真正打击内幕交易,需要”内外结合“。在加强内部监管的同时,必须完善举报人制度,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而最有效的就是充分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鼓励投资人的民事诉讼。毕竟,投资人是自己权益最好的看护者。
此外,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真正打击内幕交易需多部门联合作战。如应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文,加大刑事和行政处罚的力度;各部门加强配合,强化针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真正做到违法必究;建立内幕交易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尽快出台具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