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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防止“被精神病”现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5 05:40 来源: 东南快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开始首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根据草案,我国将立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草案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精神障碍的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草案提出,违反本法规定,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其所在行政机关、本人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障碍如何确诊?

  关于诊断,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草案区分不同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规定了两种复诊制度: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初诊医师以外的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做出复诊结论。

  除两种复诊制度外,草案还规定了两次鉴定制度: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谁有资格送精神障碍患者到精神病院?

  草案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草案还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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