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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融正式开闸 转融通仍无具体时间表杨颖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31 09:14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杨颖桦 北京报道

  10月28日下午,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三个关于两融业务和转融通业务的制度文件。

  这标志着,两融业务转常规正式开闸,转融通业务也随着这一规定的出台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成立而框架初定。

  “两个涉及到融资融券的办法,此前都带有‘试点’的字样,这次修改之后,“试点”字眼已经拿去,这意味着两融业务正式转向常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当日下午对记者指出。

  “《转融通办法》的正式颁布,是个标志性事件,意味着转融通业务有了正式的监管制度,而转融通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也将进一步的开展。”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但其指出,转融通仍无具体时间表。

  两个基础制度性文件形成

  据悉,此次修改形成的《融资融券办法》和《融资融券内控指引》是专门针对规范券商两融业务的两个基础制度性文件。

  前者对券商开展两融的业务许可、规则,与两融业务有关的债权担保和权益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后者主要规定券商两融业务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本次《融资融券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客户信用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客户信用金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管理。

  而《融资融券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到时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事实上,据了解目前各两融试点公司客户的信用资金都是存放在这类银行的。

  此外,修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与增强可操作性,而《融资融券内控指引》则主要从公示信息等方面来进行修改。

  在新的《融资融券办法》中,融资融券业务的准入门槛被大幅降低,删除了此前关于申请券商净资本在12亿元以上等规定。这意味着未来绝大多数券商获得融资融券业务牌照应无悬念。

  但是,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指出,虽然两融的两个文件出台标志着该项业务正式转常规,但仍有一部分前期准备工作仍在进行,包括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等相关规则仍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工作仍有待到位。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将证券公司两融业务的审批权下放至派出机构,但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指出,待相关配套工作到位后,融资融券业务的审批权现阶段仍将放在证监会机关。如果业务转常规经一定时间运行,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将此项业务审批权下放。

  上述负责人指出,该两个文件公布后,将会正式受理两融业务的报批。但其指出,因为根据办法规定,报批的证券公司仍需经过一些前置性条件通过,例如证券业协会的专业评价以及交易所的交易测试等。而这或意味着,相关的券商仍需一段时间才能申报该项业务的开展。

  转融通的“两个明显改变”

  转融通一直是让市场激动的字眼,而《转融通办法》的正式出台,意味着转融通的核心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架构、转融通业务规则、资金和证券来源、与之相关的证券权益处理,以及监管等事项的基础性框架已经尘埃落定。

  而其中,本次正式出台的办法与之前的意见稿相比,出现了两个明显的改变。

  首当其冲的是《转融通办法》合理放宽了转融通业务的有关风控指标。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种证券可流通市值的5%;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10%。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当初拟定征求意见稿时定下的这两个指标,是出于考虑到转融通是新事物,各方都缺乏经验,而为了严控风险,保障这项业务平稳起步,所以制定了上述指标。

  但是,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不少意见提出,上述指标过严,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在正式文件中最终将两个指标适当放宽,由5%和10%分别上调到了10%和15%。

  此外,《转融通办法》明确了证券金融公司的保密义务。

  虽然转融通在证监会层面的基础制度性文件已经出台,但转融通正式运行,仍有待时日。

  而这背后涉及到的是转融通业务的三个具体层面的建设,分别是具体制度、技术和业务开展办法。

  首先是具体制度层面。

  “有关各方需依照证监会颁布的文件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则与实施细则。包括证券金融公司、两个交易所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都需要进行此项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指出。

  此外,顺利推出准融通业务,需要相关业务系统的准备。

  “按目前我们所设计的转融通模式,要是证券金融公司要利用交易所的综合交易系统来进行转融通的申报和匹配,同时还需利用登记结算公司的系统来进行相应的划转和保证金的托管。这就要求相关各方开发相应的转融通业务的技术系统和业务处理平台,这仍需要一定时间。这项工作已在进行中。”上述负责人指出。

  最后,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出借方和借入方都需要相应的业务匹配。“这其中的重点在于证券公司,尤其是有可能参与转融通的证券公司也要开发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及相应的内部业务管理规则。”上述负责人指出。

  “只有待上述三个方面都完成后,经过一定时间的模拟运转,转融通业务方能正式推出。”其指出,“具体的时间表还未能确定。”

  而针对转融通业务未来开展的公司所考虑的范围和条件,上述负责人指出,主要还是取决于相关证券公司的业务需要和业务的准备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相关监管部门曾在深圳召开转融通业务推出前的动员会,鼓励参会的前两批11家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券商做好推出转融通业务的准备,并下发了转融通具体业务方案的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转融通业务的资格有可能先从此十一家券商中产生,有可能参照两融业务的开展程序,分批开放,逐步扩大开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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