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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子银行”监管如何到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4 07:54 来源: 金融时报

  记者 金立新

  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重点应该是将其纳入监控和监管体系。专家建议,从监管方面,应改变“各扫门前雪”的现状,监管体制要跟上,并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彻底改变目前经济发展所承载的高成本。对银行理财的监管则应区别于民间资本,其重点在对于包括法人治理结构等各个方面法规的完善。

  去年年底至今年年初,“影子银行”这个概念开始走入人们的视野。而对于“影子银行”,多数人的印象中将其视为制造祸端的洪水猛兽。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因为许多问题的出现都与“影子银行”有关,因此“影子银行”才开始被关注,也因此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成为了洪水猛兽。

  监管缺失让“影子银行”成为洪水猛兽

  那么,“影子银行”究竟是不是洪水猛兽?

  从国际上看,次贷危机中很多问题的出现都与“影子银行”有关。从中国国内的情况看,最典型的是民间借贷及四处出击、飘忽不定的“游资”,由此也造成了商品价格混乱、对宏观调控及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冲击等问题。从这些现象上看,“影子银行”的确是制造祸端的洪水猛兽。但同时对于“影子银行”的作用也有不同的说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曾明确表示,这些机构的存在有助于实现金融领域的多样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也曾表示过这样一种观点:“影子银行”是对银行体系的补充,并且效率比较高,需求也比较大。因此,对于“影子银行”的影响究竟是正面还是负面,也应该从两个方面看。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探究“影子银行”究竟为什么为祸四方。

  对于这个原因的探究,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主席特纳的观点一语中的。他认为尽管有许多问题来自“影子银行”体系,但目前多数应对措施都是针对银行机构。没有从系统的角度考虑“影子银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之前所扮演的角色,是全球监管者的“根本性失败”之一。也正因如此,世界多国金融监管机构呼吁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

  监管基础在划分

  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之中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影子银行”,或者在中国,哪些是没有纳入监管体系的“影子银行”?只有明确划分出什么是“影子银行”才能确定目标。目前对于“影子银行”的范围,多数人认为应包括信托、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以及民间借贷等。这样的划分是否准确?

  对于“影子银行”的划分,应该从其特征、功能和活动上去考察。从特性上看,“影子银行”一般具有这样四大特点:不受监管或者受到的监管程度比较低;高杠杆;与资本市场联系紧密;风险具有高度传染性。其中前两大特征又是“影子银行”为祸四方的万恶之源。从这种特性看,包括信托在内的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与“影子银行”的特征完全不符。

  从监管上,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统属银监会监管,针对行业和机构的功能和日常经营活动,出台了大量约束性、规范性规章,有些规章甚至比照银行执行,甚至比银行要求更加严格。比如对信托比照银行监管采用了净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无论是否上市都要进行信息披露。从高杠杆特征上,信托公司不得负债、非杠杆化经营,不能成为银行质押贷款“低门槛”客户。净资本约束也使信托公司难以无限扩张规模和信贷业务。放下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不是“影子银行”不谈,仅从对“影子银行”的规范上看,中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早已在监管体系之内,因此应该不是规范的重点。

  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中国最大的“影子银行”应该就是民间资本,其对中国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冲击也最多、最大。一段时间以来所出现的“蒜你狠”、“豆你玩”,甚至是房地产价格的居高不下等问题,都与民间资本有关。目前对于民间资本的具体数量并没有一个权威的数字,这也是在监管中忽视了民间资本的一个最好的例证。目前对于中国民间资本的规模,记者所看到的仅有中金公司的一份分析报告,该报告显示,中国民间资本的总规模在3.8万亿元左右。如此规模已经与整个信托行业基本相当。目前,因为中国金融市场并不发达,金融衍生产品缺乏,因此尚不能对银行体系造成冲击,但其在其他诸多领域的破坏性早已显现。

  此外,商业银行理财也是必须重视的一个领域。虽然这一部分也在监管体系之内,但目前对于银行理财的监管措施远不如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因为银行理财滋生于银行,与商业银行有着剪不断的“血缘”联系,因此这一领域一旦出现问题,无论对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还是对银行系统,所造成的冲击应该是最大的。最值得关注的是,在目前银行理财监管体系的建设已经滞后于银行理财发展的情况下,一些商业银行仍在重点发展这一业务,有些银行甚至提出在未来若干年内表外业务赶上并超过表内业务。一旦监管缺失,所造成的后果可能非常可怕。

  监管重在区别对待

  “影子银行”是一种客观存在,无论人们喜欢或不喜欢,它都在那里。因此对于“影子银行”的态度,首先应该是正视它的存在。在此基础上,将“影子银行”纳入到监管体系下,才能够趋利避害,让“影子银行”不再是洪水猛兽。对此,在国内,吴晓灵曾明确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只要“影子银行”机构在有限的杠杆率之下操作,就应对它们采取容忍态度。但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也应该抓住重点,区别对待。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中国,目前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重点应该是将其纳入监控和监管体系,但对于民间资本纳入监控和监管体系将最具挑战。近年来人们看到最多的是民间资本对整个中国价格市场的冲击,议论最多的是中国的民间游资规模是多少?他们在做什么?但迄今这些也仅仅是一种猜测,从未有绝对权威的数据和统计。因此,如何让民间资本更透明,如何将民间资本纳入监控和监管体系成为了最大的难题。

  造成这种困难的原因之一是机构设置上的问题。银监会成立以后,虽然银监会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但对于民间资本的监管一直分散于各部门。从机构设置上,银监会机构设置一般仅到地市一级,且力量薄弱,力所不及;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虽然深入到县一级城市,但没有监管的权利。其他各部门虽负责小额信贷公司、典当行、拍卖行的监管,但监管并不到位。

  针对这种现状,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巴曙松曾建议,从监管方面,应改变“各扫门前雪”的现状。比如,现在对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是在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典当行、拍卖行的监管是在地方工商局,对大型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是在银监部门,由此产生了一些监管上的空白,客观上使得留在民间借贷的资金趋于隐蔽化,从而使风险无法把控。因此,监管体制要跟上,并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彻底改变目前经济发展所承载的高成本。

  对银行理财的监管则应区别于民间资本,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银行理财在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但目前银行理财所造成的以理财代替存款、绕道信贷指标控制、银行理财资金池运作不透明而导致的黑箱操作等乱象及对银行体系和宏观调控的冲击,主要源于法规不健全。其根源则在于银行理财与银行的血缘关系,在法人治理上就决定了银行理财必定为银行服务。同时在没有风险隔离的情况下也在时刻加大银行理财风险向银行的传递。因此,对于银行理财的监管难点不在于将其纳入监控和监管体系,而在于对包括法人治理结构等各个方面法规的完善。

  学会趋利避害,“影子银行”就将不再是洪水猛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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