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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修法:检察扩权引质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6 22:55 来源: 《新世纪》

  □ 财新《新世纪》记者 叶逗逗 | 文

   yedoudou.blog.caixin.cn

  2011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次修改的内容涉及了民事诉讼中从起诉到执行各个阶段,其中检察扩权引起了学界质疑。

  此次修正案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相比,此次修改有两大变化:一是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检察监督的方式;二是将监督的范围从现行规定的“审判活动”扩展到了“民事诉讼”。作为这一规定的落实,修正案还扩大了提出检察建议和抗诉的范围。

  2008年中央启动的第二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2011年3月,在中央政法委的主导下,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会签了两个文件,分别为《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这两个文件规定了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和包括对调解书的抗诉、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抗诉;规定了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及对不适用抗诉制度的裁决事项和程序违法提出检察建议的制度,明确检察院对执行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力。

  在有关《民事诉讼法》修改数次讨论会上,最高检察院的人士希望能够将上述两个文件的内容体现到这次修法中,而最高法院的人士则表示了反对。

  对此,民诉法学界泰斗刘家兴教授曾指出,1982年民诉法起草的时候,对于法院和检察院关系就有争论。检察权对法院审判权的监督是制约性的监督,而不是管理型的监管。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检察权作为公权力,不应该积极介入。

  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提出,从法理上来讲,民事诉讼制度发展总的趋势应该是弱化职权干涉。这既包括应当弱化法院的职权干预,也要弱化检察机关的职权干预。司法权威主要是法院的裁判权威,检察监督的扩权会影响到法院的裁判权威。

  张卫平表示,如果法院已经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又可以寻求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方式来改变法院的决定,将会冲击法院的终审制度。而且,如果检察建议是一种法院必须遵守的文件,那么意味着在法院之上还有一层审判机构;如果法院并不需要一定遵守,其提出的价值又在哪里?

  北京大学副教授傅郁林提出,如果要给公权力配置一个新权力,就必须明确主体、客体、范围、程序、救济等,否则很容易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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