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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两企业争“楼兰”归属尘埃落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8 02:0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法院认定“楼兰”不属于公共资源词汇不具有共享性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世纪楼兰”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吐鲁番楼兰公司的商标维权战以胜利告终

  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在酒瓶标贴正面居中的位置上将自有商标缩小使用,将企业字号“世纪楼兰”放大使用,被新疆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告上了法院。

  记者近日从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世纪楼兰”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吐鲁番楼兰公司的商标维权战以胜利告终。

  涉嫌“搭便车”“傍名牌”被起诉

  据了解,1997年8月,原新疆鄯善葡萄酒厂申请注册了“楼兰”文字商标。此后,该厂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新疆楼兰酒业有限公司。2004年10月,该公司又申请注册了“楼兰”图文商标。2007年,吐鲁番兆丰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拍卖依法取得了原新疆楼兰酒业有限公司的有形及无形资产(该公司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包括“楼兰”商标专用权。此后,吐鲁番兆丰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接收上述资产后继续使用“楼兰”商标生产葡萄酒系列产品,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

  一次偶然的机会,吐鲁番楼兰公司的负责人发现“世纪楼兰”在其葡萄酒产品上突出使用与“楼兰”商标近似的“世纪楼兰”企业字号。

  据了解,伊圣坊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是一家民营企业,专做白酒的生产、销售。2007年12月,伊圣坊酒业有限公司一负责人通过转让取得公司股权,并将公司更名为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并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取得了葡萄酒生产许可证,产品销往全疆各地。

  吐鲁番楼兰公司认为世纪楼兰公司“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该公司及销售商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非法套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注册商标所体现的民事权利属无形资产,是经营者的重要生产资料,特别是经过长期经营、享有一定商誉的商标,其“价值”及“预期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为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法律对注册商标予以特殊的保护。

  由于原告产品销售量下降的经济损失及被告侵权的违法所得均无法查明,法院遂按法定赔偿计算,判决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世纪楼兰”企业字号的葡萄酒侵权产品。

  拿到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被告以“楼兰”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楼兰故城”的简称,是社会公共资源为由,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楼兰”非地名不属公共资源词汇

  二审开庭时,被告提供了“楼兰故城”、“楼兰墓葬”已被国务院列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两份证明。“这些证据证明了‘楼兰’是公共资源的词汇,‘楼兰’是古楼兰国地名,具有共享性,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说。

  根据被告在庭审中出示的两份证明,已证实“楼兰”不是现有地名,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地名范畴。原告自1997年申请注册“楼兰”商标后,已成为其专用标识,所以“楼兰”商标与地名无关,“楼兰”不属于公共资源的词汇,不具有共享性。因此被告在葡萄酒标贴上使用带有“楼兰”二字的标贴,构成了对“楼兰”商标的侵权。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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