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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08 04:02 来源: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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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哪些情况应按“其他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其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是否应当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其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3.个人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偿优待收入是否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的规定,对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偿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偿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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