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垄断 意在谋求1.6万亿新市场格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2 03:36 来源: 中国经营报作者: 屈丽丽 | 来源: 中国经营报
《反垄断法》实施4年以来,中国最大的价格反垄断案浮出水面。
2011年10月9日,中央电视台发布消息称国家发改委将就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如果事实成立,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为此将遭到数亿到数十亿元罚款。
消息传出,联通电信股票应声下跌。然而,资深反垄断专家、小耘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谈亚军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价格反垄断的案件,关键问题不在于怎么罚,而在于罚了之后怎么办,如何消除‘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影响,政府是否要出台相关的引导性政策来重构市场格局,这也可能是举报者更大的意图。”
反垄断专家: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当然构成垄断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以下简称“价监局”)副局长李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已经基本查明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家企业是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对此,谈亚军告诉记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说具备垄断地位,并不当然地就构成垄断,关键是看其是否滥用这种支配地位实施了垄断行为。”
即使在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发改委已经有了基本查明的结论,但作为被调查方的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同样有权利提出反证。
“反证的机会则在于相关市场的认定范围,尽管媒体报道中国电信年营业额大概有500亿元,中国联通年营业额大概有近300亿元,但这些业务收入是不是都可以全部认定为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的收费,恐怕有待商榷。”
谈亚军告诉记者,“相关市场的认定,尤其是能否认定相关替代竞争产品,在国际反垄断历史上都是一个难题,因为每个行业都有每个行业的现状,互联网接入行业还是比较窄的领域,除非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不在这个问题进行反证,否则单就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这个案件就会拖延掉很多时间。”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要证明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查明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或者到底有多少家从业企业,有多大的销售收入,即使两家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了规定的2/3以上,还要看这两家企业在市场上的控制能力。“很多情况下,即使整体市场上就只有两家企业,如果这两家企业竞争充分,也不能构成垄断。”谈亚军说。
根据记者调查的相关数据显示,“在宽带接入领域上,95%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90%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集中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网络中。”这意味着,其他互联网接入厂商的用户访问互联网,都必然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产生流量,但这些流量的收入是否全部进入了中国电信或中国联通的收入,到底有多大的比例被其他的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服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拿走,仍然需要大量的调查数据。根据工信部数据,全国共有2000家ISP,上述有多少收入份额是被这些企业拿走仍有待调查。
而在是否控制市场问题上,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竞争由来已久,恰恰是这种恶性竞争的行为,很可能会为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开脱掉“垄断”的问题,因为在这种竞争之下,任何一家都不再具备控制地位。
来自某央企的采购者告诉记者,“在互联网接入服务上,业界一直就有‘南联通,北电信’的说法,说的就是互联网接入的骨干网,北方地区归属于电信,南方地区归属于联通,这样,对于一家总部在北京的集团公司来说,由于服务器肯定设在北京,向电信交费,这样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南方子公司的网络速度明显比北方地区的要慢,这种差异在业界已是不争的事实。”
不过,专家也表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本身就是庞然大物形的央企,其垄断地位在消费者的认知似乎是不容置疑的,两家企业可能会基于多重因素的考虑,未必在这一问题提供反证。”
发改委调查:确认“滥用”比较难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部门如果要证明经营者构成价格垄断,第一步要证明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步还要证明经营者滥用了这种支配地位。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没有问题的话,“滥用”是否容易证明呢?
根据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反价格垄断规定》(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价格垄断通常包括三种形式,“一是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二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三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