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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债权人保护改善中国信贷融资环境 访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王晓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9 06:23 来源: 金融时报

  牛娟娟

  记者牛娟娟《全球商业环境报告》是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从2003年开始联合推出的研究报告,每年对全球不同经济体及所选城市的企业经营环境的便利程度进行评价并排名,排名越高说明该国的政策法规环境及产权保护越有利于企业经营。迄今,《全球商业环境报告》已对全球183个经济体进行了评价,评价内容覆盖企业从成立到结束的整个生命周期,涉及开办企业、申请许可证、登记物权、信贷融资等多项经济活动。日前,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王晓明,请他就对评价企业经营环境的便利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信贷融资便利度(GettingCredit)进行介绍,并就我国的信贷融资环境与其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分析比较。

  记者:您能介绍一下信贷融资便利度及其指标分析吗?

  王晓明:根据《全球商业环境报告》的定义,信贷融资便利度是指企业和个人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得信贷的难易程度。一般来说,信贷融资便利度排名越高,表明一国企业越容易获取信贷融资、信贷融资成本越低。《全球商业环境报告》从两方面衡量信贷融资便利度:一是信贷交易中对债务双方权利的保护,主要侧重于对担保交易中债务双方合法权利的评估。对债务双方权利的保护程度通过“合法权利指数(strengthoflegalrightsindex)”衡量。该指数设置了10项指标进行量化评价,覆盖担保物的种类、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优先权的确立和执行等多个方面。合法权利指数越高,表明对债务双方权利的保护程度越高。二是信用信息共享的程度,主要衡量一国征信体系的信用信息共享程度。信用信息共享程度主要通过“信用信息指数(Depthofcreditinformationindex)”衡量。该指数设定了6项指标进行量化评价,覆盖征信体系提供的信用信息的覆盖面、范围和开放程度等。信用信息指数越高,表明该国的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越高。

  信贷融资便利度排名为合法权利指数和信用信息指数构成指标百分比排名的简单平均值。

  记者:近年来,我国信贷融资环境有较大改善,您能介绍一下这方面情况吗?

  王晓明:根据2011年《全球商业环境报告》发布的数据,我国信贷融资便利度排名为65位,在183个国家和地区中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高于我国企业经营环境便利度整体排名(71位)。

  2006年以来,我国的信贷融资便利度排名不断提前,由2007年的101位提升至2009年的59位,上升超过40位。为此,2007年和2008年发布的《全球商业环境报告》连续两年将中国列为全球十大在改善企业经营便利度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国家之一。2010年和2011年信贷融资便利度的排名稍有回落,分别为61位和65位,原因有二:一是评价的经济体有所增加;二是这两年其他国家加强了改善信贷融资环境的改革力度,如阿塞拜疆、白俄罗斯等,建立征信系统,提高了对债权人的保护等。

  记者:您能谈谈信贷融资环境改善的原因吗?

  王晓明:信贷融资便利度排名由合法权利指数和信用信息指数两个因素决定。从《全球商业环境报告》公布的数据看,我国的合法权利指数和信用信息指数近年来均有提高,信用信息指数由2006年的3升至2007年的4,合法权利指数由2007年的2升至2009年的6。信用信息指数代表一国征信体系的建设程度。从近年来的发展情况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2002年建成银行信贷登记公示系统,2006年又建成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并将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实现了企业和个人正、负面信贷信息的全面共享,这也是促使信用信息指数升高的直接原因。

  合法权利指数代表了法律对有担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保护程度。从我国情况看,合法权利指数提升表明中国切实加强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保护方面的改革力度,并得到国际社会认可。例如,颁布新的《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赋予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权,即在债务人破产时优先于一般债权和一般优先权获得偿付的权利等。2007年颁布实施了《物权法》,第一次通过法律赋予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的保护,并拓展了担保物范围,允许企业将应收账款、库存仓单等流动资产作为合法担保物等,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环境。除此之外,我国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通过登记公示,有担保债权人在行使担保物权时,可对抗第三人,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记者:如果将我国的信贷融资便利度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作比较,会得出哪些结论?

  王晓明:如果将目光仅聚焦于中国国内的发展,那无疑是乐观的,近年来我国的信贷融资便利度排名总体呈上升趋势。但是横向来看,2011年中国的信贷融资便利度为65名,低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法国,也低于同属东亚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香港、南非、韩国、印度等。这说明我国无论在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还是在对担保交易中的债务双方的保护程度方面还有待继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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