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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内幕交易法规仍有模糊地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1 10:16 来源: 上海商报

  上海金融法制界呼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健全法律制度

  昨日,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中共上海市金融纪律检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立法研究所、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金融检察工作委员会共同举办“加强上海金融司法环境建设研讨会”。商报记者从会上获悉,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打防内幕交易犯罪存在诸多难点。

  商报记者 宋杰

  两大“遗漏”造成司法难点

  据了解,目前现行法律存在“法定知情人”相对狭隘以及内幕交易违法所得数额无规定两大“漏洞”。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介绍,《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共7种类型,但对上市公司重组、收购、兼并的被兼并公司的高管人员、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关联交易的子公司高管人员未列入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这些公司高管人员实际上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控股股东、高管人员享有同等内幕消息知情权,因法律无明文规定这部分人员为法定知情人,故这部分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及在案发后通常辩称自己是非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此外,《刑法》第180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者,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还要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内幕交易数额累计50万元以上达到立案标准。但内幕交易数额是以买入累计数额为准,还是以卖出累计数额为准,或是以买入卖出的累计数额为准,又抑或是以买入的净额数为准,还是以卖出的净额数为准,均未作具体说明。而内幕交易中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所获得的盈利数或减少的损失数额。由于内幕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无法与涉案人在内幕交易之前所交易的同类证券相区分,且从财务会计角度核算成本及计算盈利的方法又不止一种,应采取何种方法计算违法所得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市场监管体系存多处漏洞

  在多年司法实践中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发现,目前市场监管体系的漏洞主要包括:无法发现内幕交易行为。部分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他人账户、多人账户、只是亲属购买股票等方式逃避监管部门管理,而且此方法越演越烈。监管部门有时即使发现内幕交易行为,但因前期行政稽查的调查权限制,无法固定行为人内幕交易行为的证据,导致最终无法查处。

  此外,内幕信息持有人与交易操作人的关联性认定存在困难,也给案件侦破带来难点。在办理内幕交易案件中,只有证明内幕信息持有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才能构成内幕交易罪,但因案发的滞后性,券商对交易终端的相关记录并不一定齐全,这直接影响到案件侦破。另外目前证券市场中,内幕信息持有人与交易操作人并非一人所为,如何证明两者有直接关联性,也是摆在行政监管部门和经济犯罪侦查部门面前的难题。

  建议借鉴美国SEC设置

  由此,公安部门建议是否能借鉴美国SEC设置,加强行政监管与经济犯罪侦查部门间的情报交流。

  据介绍,美国证券市场发现内幕交易的案件线索主要依靠SEC(内幕交易调查机构)下属的OMS(市场监管办公室),知情人可向其“报料”,一旦查实,最高可获案值10%的奖金。美国各级交易所都设立了市场监管部门,设置专门的电脑监视系统,对各种股票交易价格的大幅波动或者某个账户内的异常买卖自动示警。这些资料在查处证券犯罪时都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另外,随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全面修订,我国资本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修订后的《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管机构查处内幕交易一定的调查权。但因行政调查权的限制,实践中往往碰到一些重要的线索、情报在行政稽查后引起涉案人员警觉、销毁涉案证据以及查案战机的贻误,因此,有必要参照国外立法经验,研究具体惩处程序细则,缩短行政稽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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