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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事件”的处理应当更精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2 03:59 来源: 深圳商报

  □ 本报评论员 胡 蓉

  今天,本报头条评论的焦点依然是深盐路人行天桥桥面铺装工程事件。

  也许有人不解,事件不是已经有了处理结果吗?是的,18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向被虚假信息“误导”的“媒体和公众”表示道歉,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免职、降职等处理。为此,本报及时配发了评论,对市交委的不护短行为表示了肯定和欢迎。

  但是,我们还是要把追究责任的态度与追究责任的结果区分开来。要让事件的处理能够服众,不仅要态度诚恳,措施得力,更重要的是,要拿出让公众信服的结果。目前这个处理结理对于整个事件来说,意味着开始还是结束?我们无法确认,因而,就有了再次追问。

  我们当然希望,现有处理结果能让整个事件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圆满”应包含这么几层意思:相关责任人得到了应有的惩处,监管漏洞被堵上了。产生了“下不为例”的警省作用,舆论也就平息了下来。简单来说,就是处理结果要“一抓到底”,而不是含含糊糊地走个过场。

  遗憾的是,如果仔细研读处理结果,虽然有当事人被降职、撤职或者调离工作岗位,涉事公司被冻结一年工程参与资格,但这样的处理很难说“一抓到底”了,因为处理如此“含糊”,看上去犯了错的人已领了罚,但我们却看不到,错与罚之间有什么对应关系。

  市交委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得很清楚:此前东部交通运输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该天桥施工不存在工程转包属“虚假消息”,工程被层层转包导致五座天桥存在质量问题。也就是说,整起事件中存在着两重错误:一是“转包”问题得到确认;二是相关部门“瞒报”行为得到确认。有些涉事方甚至是两个错误都有。但从市交委的处理中,我们只看到罪与罚被“一锅烩”了。

  法国著名思想家福柯在其著名的《规制与惩罚》一书中认为,要让惩罚发生作用,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这二者之间建立一种尽可能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让一个企图违法的人马上想到惩罚而有所畏惧。当罪与罚之间有明确而直接的联系,才能让犯了错的人受到应有惩罚,让他人知道如何约束自己的行为。

  含混的处理,会“掩护”该受惩罚的人趁乱溜走。因此,市交委要想真正做到纠偏、做到责罚分明,就应该对事件详加调查,对责任详加剖析,让事件处理结果像“清水”一样透明:层层转包到底应受到什么处罚?每一层的转包者又应受什么处罚?瞒报者该受到什么处理?此次处理尚未涉及的严重虚报工程量的做法也不应放过。

  我们期待,现有处理结果对于整个事件而言,只是一个开始……这不是我们的“锱铢必较”,因为维护政府的公信力,需要技术智慧,也需要较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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