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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药品成本调查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4 03:17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卓铭

  11月22日,发改委在舆论对于高药价的一片谴责声中,迅速颁布《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似乎令人看到解决问题的曙光。

  此前央视的连续报道,部分药品终端销售价比出厂价高出20倍以上、不同省份价格差异悬殊等问题,矛头直指药品招标价格的确定方,即国家发改委和各级物价部门。

  发改委药价处一位官员解释:“凡是国家医保目录品种,都由国家发改委确定最高限价;地方增补医保目录品种,则由地方物价部门确定限价;企业自主销售的非医保品种,则采取市场调节价。”

  各级医院渠道占药品总销售额的85%左右,因此卡住医院招标采购这一环节,几乎就能管住高药价。

  发改委在2007年2月颁布的《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暂行)》中,首次提出“制定药品价格必须经过成本价格调查”。此后几年中,又多次下发文件要求企业上报成本。此次颁布的《试行办法》并没有超出此前文件的内容。

  发改委逻辑是:调查清楚药品实际出厂成本,给予一定合理的利润加成,以此确定最高限价。但实际上,这是个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009年最新一版的医保目录中,共有1164种西药、987种中成药。如果考虑到不同规格剂型,实际需确定价格的品种可能达上万种。而且从2007年的《工作守则》开始,发改委就要求“实地调查”。

  国家发改委内部人士介绍:“药价处就四个人,部门领导都得亲力亲为。”这一情况在地方更为普遍,东北某省物价局负责药品价格的只有两人,面对上万种药品成本调查的任务,用“力不从心”都不足以描述他们的工作状态。

  因此,对于大部分药品限价的确定,都是以市场现售价为基础,进行微调。尤其是地方医保增补品种,地方物价部门几乎没有能力调查其成本,一般以企业自报价为基础,参考其他省份的限价,确定本省限价。

  掌握了这一“规律”之后,企业就有了应对之策。只要通过手段,在一两个省份提高中标价。哪怕因为价格高卖不出去,但别的省份也会参考这一价格,这样就能打开其他省份的市场。等到全国十余个省份都中标后,没人还会记得最初的价格是怎么抬上去的。更何况,中标省份的医院、医生都已经得到了“特殊照顾”。

  2010年中的“芦笋片事件”,正是这一操作思路的典型应用。此轮央视报道的20余个品种,也大多逃不出这个逻辑。

  不过,上述发改委药价处官员也认为,单纯调查出厂价并不能反映药品成本:“出厂价只是单纯料、工、费的概念,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实际都增加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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