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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法应加快破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8 03:51 来源: 金融时报

  魏刚

   

  就在人们刚刚为欧洲通过债务危机解决方案长舒一口气的时候,由于投资欧债失败,美国知名期货经纪商全球曼氏金融(MF Global Holdings)日前在纽约南区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这是首家美国金融机构因受欧债危机影响而破产,按资产规模计算,这也成为30年来美国第七大金融机构破产案。面对欧洲债务危机的蔓延,日前,多位专家及业内人士在“第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表示,中国金融业应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加快制定我国的金融机构破产法。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表示,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动荡,尤其是欧债危机愈演愈烈,导致实体经济受损比较明显,而且具有连锁性。“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首先是金融领域受到影响,接下来是实体经济。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当中,美国的大型企业破产,通用、克莱斯勒甚至央行,实体经济受到很大的创伤。”李曙光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快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制定,加快我国金融监管改革。

  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主任、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也表示,我国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一直没有出台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定条例或者规定,但因金融机构主体的特殊性以及金融机构破产涉及面极广等因素,需要在《企业破产法》框架之外有更加详细的规定。但迄今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定只是概括性的,缺乏操作性,存在结构性缺失。因此,急需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正式出台。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和授权制定的。迟迟未能出台的原因,专家认为,一是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出于对金融稳定的考虑,搁置了一段时间;二是银行破产法涉及不止央行、银监会两个部门,还涉及到财政部、金融机构的意见,因此进程缓慢;三是在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关系、监管部门的职权、存款保险机构的角色等一系列问题上仍存在诸多争议。搁置两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今年重新启动,这份酝酿了近4年的规范银行破产的相关规定有望加速推出。

  与一般企业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一些特殊性,银行一旦破产会涉及整个金融系统和社会的稳定。2007年6月起开始启用的《企业破产法》明确指出,金融机构涉及破产问题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监管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专家认为,我们需要给企业和银行提供一个理性的预期,使放债的和欠债的都能够在破产制度下建立自己的行为预期,这有利于建立一个持续健康发展的金融秩序。

  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日前发布的报告显示,2011年,美国倒闭银行数量已达58家,但数据好于去年同期,2010年银行破产数目为157家。而在中国,至今为止第一家被行政关闭的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尚未真正完成破产程序。而一旦银行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成本怎么核算,由谁来承担这个成本又是一大问题。清理完债务之后,是让其退出,还是让其他人接手,又涉及重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资不抵债的银行无法破产,往往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救助,实在不行则进行清算重组。但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救助的效果并不好,而且效率低下。海南发展银行就因收购了当地28家大多资不抵债、经营不善的农信社而陷入支付危机。专家认为,如果存在法律指引,海南发展银行本身就可能避免落入清算的窘境,甚至有望转危为机。但行政救助将这种可能性彻底抹杀,并导致了最坏的结果。因此,利用优质银行救助资不抵债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这条路是走不通的,反而很有可能加速银行的集体破产。海南发展银行的例子也反映了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缺失。

  金融危机的发生给各国银行业敲响了警钟。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未来世界经济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银行业面临的风险压力有增无减。专家表示,目前,中国银行业总体比较健康,而在健全银行法治的需求下,破产制度的完善是必不可少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应加快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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