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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判得比受贿还重”症结何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8 04:39 来源: 深圳商报

  □ 杨 涛

  11月25日,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广东省高院派员在河源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朱思宜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恳求改判。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京华时报》11月27日报道)

  朱思宜要求改判的主要理由在于,“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他因为行贿被判处16年有期徒刑,但是,他行贿的对象之一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成勇,接受了他的20万元贿赂,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客观地说,对朱思宜的量刑应该是恰当的,朱思宜代表宜达公司向一众官员行贿共1693万元;自己个人向叶树养、杨成勇行贿共220万元。法院以行贿罪(判刑12年)及单位行贿罪(判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这个处罚是恰当的。

  但朱思宜的抱怨却有一定道理。按照刑法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杨成勇收受朱思宜的贿赂达到20万元,并且帮助他谋取全国人大代表这样一个神圣职位,称得上情节严重。就算他有从轻情节,也不至于判三缓四。

  所以,朱思宜的抱怨值得我们深思。首先,就是贪官的处罚普遍偏轻渐成一种趋势。贪官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他们在体制内仍然有强大的博弈能力,造成对他们的刑事处罚普遍比其他公民更轻。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高达51.5%。一些贪官动辄贪污、受贿上亿元,仍然不会被判处死刑。在这种背景下,杨成勇受贿20万元被判处缓刑就不足为奇了。

  其次,长期以来,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也是朱思宜抱怨的原因之一。由于侦查取证困难,以及需要行贿一方做证等原因,我们对于行贿犯罪打击并不是那么有力,对于行贿犯罪判处重刑更是少见。朱思宜抱怨获刑过重,与现实中对行贿犯罪缺乏严厉打击不无关系——别人行贿可以从轻,凭什么对我从重呢?因此,朱思宜的抱怨提醒我们,我们对于行贿犯罪也应加大打击力度。

  最后,朱思宜的抱怨也揭示了一个法制不统一的问题,同罪不同罚、同案中不同被告人处罚尺度不统一是长期困扰我们司法实践的难题。相似的案情,在甲地法院的判决与乙地法院的判决差异过大,这让人顿生对法制的失望;而在同一案件中,同一个法院对不同被告人处罚尺度不一致就更让人失望。法院即便是对朱思宜公正处罚,但同案中的杨成勇却从轻处罚,这就无法让朱思宜在内心上接受这一判决。朱思宜的抱怨还在提醒我们,解决同罪不同罚、同案处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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