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不利己”的担保一定会“专门利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8 09:45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习 风
上市公司对大股东和关联企业进行巨额担保,可以将上市公司变为自己的“提款机”,最后变成一个空壳。
拿自己的全部身家作赌注的,那叫赌徒;拿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别人作担保的,那叫上市公司。
据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数据中心截止11月24日的统计,今年共有89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超过其净资产,深国商对外担保金额为其净资产的100倍以上,南京医药、象屿股份、一致药业、建发股份等对外担保额度是其净资产5倍以上。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50%就被认为风险过大,如果超过净资产乃至数倍,那无疑坐在火山口。一家公司不惧自己坐在火山口,它一定不只是为了看风景。
在以钱为中心的证券市场,不计风险的“毫不利己”,一定会“专门利人”。
至于“专门利人”的“人”是什么人?不用回答,地球人都知道。
我们惊诧的是,中国股市在经历了草莽英雄时代后,为啥如今还是潜规则占主导?不是说“我国证券法律体系基本完善”了吗?
事实上,对于上市公司的担保,我国确有规定。早在2003年9月,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
不仅在担保金额比例上有限制,在担保的决策程序上亦有明确规定。《公司法》规定,如果在一年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则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如果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则应当作为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依此衡量,对外担保额度超过其净资产的89家上市公司都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这个规定。不遵守这个规定的后果是“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可现在,我们没有看到两部门的“责令”,也没有看到这些公司的融资申请被拒——当然,人家已经在玩互相担保融资的游戏,哪里还会正儿八经去申请?
对于《公司法》的规定,我相信89家上市公司更难做到。做不到怎么办?且不说上市公司并没有出现因违反《公司法》担保无效的情况,就是违反,有关当事人如何分担法律责任,《公司法》也未明确规定。当然,如果要找正在逐渐完善中的中国法律的漏洞,这不是一个难题,比如“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你没说占多大比例的股东,2/3还不容易达到?
能违反《公司法》,自然也可以违反《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很显然,如果不玩一女嫁二夫的游戏,一个上市公司是无论如何没法让担保额达到其净资产的数倍甚至100倍的。
这几年发了大财的中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们用事实告诉我们,通过让上市公司对大股东和关联企业进行巨额担保,可以将上市公司变为自己的“提款机”,最后把上市公司变成了一个空壳。但接下来的是,互保圈中的一家公司垮台,多米诺骨牌效应就会出现。这个场景,见过世面的中国人在其他国家见过。
一家上市公司不必一定要想这类宏观的事情,证券监管部门呢?
在深国商网站上,深国商董事长郑康豪有言,“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重要非唯一目的”,可是,面对一家对外担保金额为其净资产的100倍的企业,我能相信这句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