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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户分离人口占全市户籍人口27.4%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30 10:12 来源: 上海商报

  

  “人户分离登记”首日部分社区不知如何办理

  商报记者 周敏

  昨天是《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实施第一天,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应到居住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在一个其中经常居住地进行登记。然而记者走访发现,部分社区事务中心还没有开始受理市民的登记。

  在华阳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尚未开始办理该项业务,也无法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对于市民希望办理人户分离登记需要携带哪些材料也不十分清楚。虽然,工作人员表示听闻过街道服务中心要承担“人户分离”的登记工作,但具体何时启动操作仍不得而知。

  无独有偶,记者在枫林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得到了相同的答复。不过他们都表示,昨天上午,已有不少市民前来咨询过。一些白领表示,由于工作原因,很可能错过每天的办理时间,这对他们主动申请不利,是否可以请居委工作人员“送表上门”。

  不过这一试行办法中仅规定,如果在非实际居住地办理登记,骗取相应居住地服务事项的将受处罚,而对于不去登记情况的则没有强制措施。因此,一些人户分离的市民表示缺乏动力,不大可能主动去登记。

  据此前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上海人户分离人口由2000年的224.97万人增至2010年的384.14万人,人户分离人口占全市户籍人口的27.4%。“人户分离登记”有助于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也有助于保障民生工作的开展。

  市人口办相关人员表示,目前,办理登记工作的人员在培训、设施在完善,近期会联合多家部门加强宣传,并考虑推出一系列措施方便市民登记。

  相关链接:《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

  根据《办法》,上海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在其中一个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应当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该《办法》解释,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办理居住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机关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该《办法》还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配合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对不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社区综合协管队报告。“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者居住,或者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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